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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能源循环利用 江苏将制定再生水电新价格

文章来源:江南时报 | 发布日期:2005-07-07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记者昨天获悉,江苏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江苏将制定新的电价、水价、地价政策,以此鼓励企业多运用可再生能源生产,遏制资源浪费。

《意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实行还本付息价格政策。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结合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以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定电力价格。同时,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暂不参与电力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购买。电力市场运行较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电网企业售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再生能源市场。

政府还将统筹制定电网收购再生能源电量销售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或者招标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所发生的高出电网平均购电价格的部分,由价格主管部门纳入到统一销售电价中统筹解决。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配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江苏将逐步落实阶梯式水价政策和季节性水价,形成价格随用水量递增的机制;研究制定水资源费、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再生水”分类价格等政策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节约使用自来水,保护水资源。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施价格约束机制,通过收费政策,让排污者交费、治污者受益,制定鼓励核电、风电、太阳能、垃圾焚烧发电及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对治污的投资可以按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运营。

运用差别价费政策促进土地集约使用,适当提高耕地开垦费。《意见》规定,土地出让地价管理制度要完备,严格执行土地最低保护价政策,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利用收费政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用地。完善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鼓励部分项目提高建筑容积率,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使用。

江苏将继续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对限制发展和淘汰的行业和产品落实较高的电价政策。完善天然气、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与国际市场油价挂钩的灵敏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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