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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及其实施前景各国观点不一

文章来源:联合早报 | 发布日期:2010-07-16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一份由世界银行和美国彼德森研究所专家撰写的研究报告显示,一旦实行碳关税,中国制造业出口额较之目前规模将削减五分之一,所有中低收入国家出口额将削减8%。

碳关税是对高耗能进口产品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边境调节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正在考虑单方面采取的一项贸易措施,旨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防止对碳减排监管相对不力的国家抢占市场,也防止本国相关企业为保持竞争力,将高耗能产业向这些国家转移,造成 “碳泄漏”。

在西方发达国家,谈论中的碳关税征收方式是要求本国进口商,根据从碳减排监管不力的国家进口产品的碳含量,购买相应的碳配额,从而提高这种进口产品的交易成本。受碳关税影响的行业,主要包括钢铁、制铝、水泥、玻璃、造纸、化学品等;受其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经济体,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一份由世界银行和美国彼德森研究所专家撰写的研究报告显示,一旦实行碳关税,中国制造业出口额较之目前规模将削减五分之一,所有中低收入国家出口额将削减8%。

支持者相信碳关税保护环境

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碳立法,以及2010年提交美国参议院讨论的《清洁能源工作和美国电力法案》,都包含征收碳关税的条款。《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从2020年起,对拒绝减排的国家向美国出口的铝、钢、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清洁能源工作和美国电力法案》则规定了“边境调节”措施自2025年生效。今年夏天,参众两院将就两个法案中的分歧点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法案将送交总统批准。

目前,发达国家内部对碳关税存在不同的看法。支持者主要提出了三个理由:

一、立法对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一视同仁。例如法国总统萨科齐就声称,不能接受达不到本国环境标准的外国商品入境。

二、把碳关税作为国际碳减排谈判的武器,认为其有利于迫使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努力上向发达国家的指标看齐。美国参议员克里(John Kerry)和格拉姆(Lindsey Graham)认为,碳关税“为其他国家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提供了强劲的动力”。

三、认为碳关税可以增进世界人民的福祉。例如欧洲政策研究中心(CEPS)经济政策室主任格罗斯(Daniel Gros)指出,征收来的税款,可以被用来资助发展中国家向低碳经济转型。

反对者认为碳关税是贸易保护措施

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

一、认为碳关税与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以及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精神有冲突,会引发全球贸易战。美国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环境政策专家迈克尔斯(Patrick J. Michaels)等人,把《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的碳关税条款,看作是20世纪20-30年代大萧条时期《斯姆特—霍利法案》的现代版本,指出历史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非但未能拯救美国制造业,反而因为挑起贸易战而加剧了世界性的大萧条。今天的碳关税是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必然重蹈历史覆辙,对美国和世界经济造成严重危害。[NextPage]

二、认为碳关税达不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初衷。卡托研究所贸易政策研究中心分析师詹姆斯(Sallie James)指出:《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实际上把中国和印度作为靶子,美国从这两国进口的高耗能产品比重,远比不上进口自比美国实行更严格减排措施的法、德等欧盟国家,但是法案却使这些国家的出口产品容易规避惩罚。

三、认为碳关税很难计算,付诸实施缺乏现实性。美国东西方中心(East West Center)的阿姆斯特朗(Shiro Armstrong)指出,这种做法要求海关官员对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作出评估,这是十分复杂的工作,海关官员为了应付差事难免任意估测,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由于反对声浪很大,发达国家的政府及区域组织,对于实行碳关税的态度目前还比较谨慎。例如美国总统奥巴马认为,碳关税会给外界一个美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信号,非万不得已不主张使用。

用贸易政策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是2007年底峇厘岛会议后的一个新的政策动向;而且碳关税并非没有法理依据。目前对碳关税的主要指责,是其对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原则以及相关条款的违反,特别是关贸总协定第二条规定:缔约方必须遵守所做的关税承诺;第三条规定:任一缔约国的政府措施,应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输入货品给予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

国际条款就碳关税规定模棱两可

但是碳关税的辩护者也能从相关条款中,找到实施碳关税的依据。例如,世贸组织规则中有2个条款,允许违反禁止设立保护性关税的原则:第二条A款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对进口产品设立与其现行国内税相等的进口税;第二十条允许,当特定措施对于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和生命,以及保护植物或保护自然资源是必须的,即使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冲突,也可以允许。

例如世贸组织在1998年11月6日就是基于这一条,裁定美国有权单方面禁止从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进口其使用对海龟有危险的方式捕捞的虾产品。此外,联合国环境署和世贸组织于2009年6月发表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也确认了建立类似碳关税机制的可行性,报告没有使用“税”的提法,而称其为“边界调节机制”。

总之,发达国家最终是否将碳关税付诸实施,取决于国际碳排放谈判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如果谈判达不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实质性协议,发达国家单方面实行碳关税的压力就始终存在。欧洲改革中心(CER)首席经济学家蒂尔福(Simon Tilford)指出,2009年12月举行的哥本哈根会议,未能在该议题上取得实质成果,以至欧盟各国政府更强烈地为边境调节税辩护的风险,已经变得十分现实。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发达国家有可能谋求在碳关税问题上进行协调合作,例如法国环境部长波尔卢(Jean-Louis Borloo)就表示,谋求与美国在征收碳关税问题上采取协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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