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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要按配比优先安排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 发布日期:2010-05-17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本报记者 王颖春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刘琦日前在《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实施座谈会上表示,要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目标,必须采取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发电目标。出于考核的便利,一般均采取比例指标进行考核。比例指标将强制要求电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全部发电量中必须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要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今年4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更是明确了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简称“配额制”)。 《规划》实施几年来,目前总体情况是发电侧总体上可以达成目标,但电网侧缺乏足够积极性,特别是风电接入难和运行限电问题已十分突出,有鉴于此,国家将对电网接纳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情况进行考核。 刘琦透露,未来可再生能源电力总比重目标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目标都要分配到各电网公司,分配依据是所在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所对应的预期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以及本区域技术上可行的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指标分配到电网公司后,电网公司应按照合理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原则提出输电技术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建议,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规划和消纳方案、以及相关地区应承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该指标可以是绝对量指标。 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要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调度部门要随时掌握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投产情况(如以月度为时段单位),及时纳入优先调度范围,按规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今后,将取消对发电厂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指标的旧办法,改为按照单位发电量化石能源消耗最少为原则进行发电排序,保证在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任何时刻都优先调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对因技术原因舍弃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专门报告,对没有充分理由发生的“弃电量”,应按上网电价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支付电费。 同时,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分配到各省,作为省能源行政管理的责任目标。为提高各地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量计入各省(区、市)的节能减排量考核指标。 到了考核期限,未完成消纳指标的地区,按照可再生能源与常规电力的上网电价差额对缺口电量以经济方式进行补偿,由财政部门在给电网公司发放后续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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