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技术 |
《可再生能源法》配套细则将出台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日期:2010-05-11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透露,《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与此前的法案有了显著的变化,相关的配套细则亟待出台。主要的配套细则有《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管理办法》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任东明在搜狐绿色举办的绿色竞争力营销讲堂中披露了上述信息。 修订后的法案上月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任东明表示,这种保障性收购就是国外的配额制,即要求电力公司收购的电力中有一定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或发电企业发电量有一定比例来自可再生能源。目前有关部门正在针对这一配额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曾有配额制的规定,要求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到2010年和2020年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但据任东明介绍,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实现。而这次酝酿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将会有明确的比例要求,特别是对电网企业,解决在风电、太阳能大规模并网的过程中,电网公司不愿意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问题。 任东明同时表示,这并非强迫电网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财政部目前已经起草完毕“可再生能源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近期可能发布。该基金将对电网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费用进行分摊,让电网有积极性去完成收购。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据任东明介绍,政府希望通过这个基金来支持包括智能电网、边远地区离网发电,以及各种新技术研发。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能源路2号 联系电话:020-37206200 邮箱:newenergy@ms.giec.ac.cn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50635 粤ICP备:11089167号-4 主办: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1998-2013 newenergy.org.cn/newenergy.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新能源网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