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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可再生能源基金尚需"五定"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日期:2010-05-05 | 作者:司诺 | 点击次数:
4月开始实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有两大亮点曾被业界津津乐道,除了全额收购制度之外,另一亮点即为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以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财政部近期已经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原来“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 按照官方的解释,将“资金”改为“基金”将使这笔补贴更具有“基金纵向管理”的优势。除了行政成本大大降低之外,也可以做到“收取,统一发放”,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按时获得收益,以鼓励其积极性。 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偏远地区的利用和建设等项目。 按照目前国家所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4厘来测算,每年此项资金总共将达到120亿元左右。而专项资金则财政部每年安排相应财政补贴。 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这意味着未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将涉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三个部门。如果考虑到具体执行过程,则还可能涉及电监会、电网公司和大的电力公司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从一面世即可能遭遇“五龙治水”的尴尬局面,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来自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的意见是,通过“五定”,厘清相关权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健康成长。[NextPage] 任东明认为,“五定”之首,要先“定”机构,必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科技部、国资委和电监会等部门共同筹备成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协调机构,下设支付中心,作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的部门。 其次,应“定”规模。将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即以202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到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的15%为依据,分解出各年度发展目标,估算出所需资金的基本规模。 紧接着,则需“定”职责。任东明认为,相关部委要各司其职,国家能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则在于落实电价附加的水平,财政部负责补足基金使用年度计划中电价附加不足的部分,以及制定年度基金预算并管理基金专用账户。 无规矩不成方圆。接下来需要“定”办法。任东明建议,应迅速敲定基金的筹集办法,最佳的组合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的电价补贴和电网建设补贴主要依靠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其他专项支持主要来自财政资金。 在基金的使用办法上,任东明则建议,在基金年度计划的范围内,各有关单位按程序逐级向国家能源局上报基金拨付的申请,国家能源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予以审核后,提交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予以拨付。 最后,则需要“定”下基金的监管制度。任东明的建议是,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基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这些解决办法包括:会同财政主管管理部门审批支持项目;向社会发布支持项目和承担单位名单,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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