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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将出 配额制剑指电网企业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发布日期:2010-04-19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将出

王晓明

在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半个月后,一系列旨在落实该项法规增补项目的细则和新规在企业热切的期盼中呼之欲出。

4月15日,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表示,与《可再生能源法》相关的《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和《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两项细则的草案都已起草完毕,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有望于近期推出。

在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细则的制定过程中,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痼疾再次暴露:一直限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发电并网瓶颈和多个部门交叉管理的问题在细则的修订中再次出现,成为细则出台的最大制约。

而众多可再生能源企业所最为关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机制的制定,按照业内专家的说法,现在仍然“没人能说得清楚”。

配额制剑指电网企业

《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案于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正式实施半个月之后,众多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时候均表示,由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因此暂时对业内没有明显的影响。

而企业对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期盼则溢于言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问题既然已经立法了,4月1日开始实施了,那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呢?”光伏薄膜生产商、强生集团董事长沙晓林向本报记者表示。

据任东明透露,目前各项实施细则都在制定当中,其中,《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目前草稿已经起草完毕,已经上报能源局,做进一步的修改,近期可望出台。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修订中,争议较大的一条,即原有的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全额”和“保障性”即引来争议,专家认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本是强化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

但是,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当本地电网难以消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或已经达到饱和时,全额收购将成为一句空话,无法履行。

这也是造成可再生能源企业面临发电并网瓶颈,众多风电、光伏企业发电无法送出,导致机器闲置的症结所在。

据任东明介绍,在目前上交能源局的《可再生能源并网配额管理办法》草稿中,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配额指标来约束电网企业,考虑以实际的发电量为基准,规定义务承担者在其全部电量的总量中,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固定比例或者固定数量。

这一比例在《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针对大的发电企业为1%-3%,而针对权益发电量超过500万千瓦的电厂,则要求达到3%-8%。[NextPage]

任东明表示,目前具体的配额比例尚在研究之中,将以国家发布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为依据。

虽然配额尚未明确,但是义务的承担者已在草稿中得到明确,即电网和大型发电企业。

“早在2006年推出配额制的时候,就因为大型电网企业的压力而最终没能如愿。但是现在,面对行业的发展瓶颈和国家发展规划,企业还是要负起相关责任,”前述业内专家表示。

基金管理遭遇政出多头

另一个即将出台的细则——《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则遭遇到了政出多头的困境。

根据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原来“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

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偏远地区的利用和建设等项目。

按照相关部门的解释,将“资金”改为“基金”将使这笔补贴更具有“基金纵向管理”的优势。除了行政成本大大降低之外,也可以做到“收取,统一发放”,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按时获得收益,以鼓励其积极性。

同时,在可再生能源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的目前,在国家价格政策的支持下,发电市场势必不断扩大,原有的附加所收取用于补贴可再生能源资金量会越来越大,按照“资金”的管理模式,将造成巨大的浪费。

按照目前国家所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4厘来测算,每年此项资金总共将达到120亿元。而专项资金则有财政部每年安排相应财政补贴。

任东明透露,财政部近期刚刚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但是,在基金的计划使用过程中,并无其它相关部委参与,都是由财政部自己决定。

前述专家表示,各主管部委各行其是、政出多头,正是此前《可再生能源法》可操作性不强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此次的修订,目的也在于避免这些问题。但是照目前的意见稿来看,可操作性还有待观察。

任东明也认为,在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基金的用途为:“给电网公司收集电价附加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成本予以补贴”,这与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初衷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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