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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可再生能源法》4月1日起实施 细则待明确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日期:2010-04-01 | 作者:许可新 | 点击次数:
今起实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制度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今起实施。与2005年2月颁布的版本相比,修改后的法律有两大亮点,一是明确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二是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但有专家表示,这部被新能源业界寄予厚望的法规,相关细则可能要半年后才能公布。 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企业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难以落实。 修改后的法律则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同时还明确这项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督促落实。 “资金”变身“基金” 与此同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由原法律文本中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变身而来。“资金”变身“基金”,虽只一字之差,却实现了国际接轨。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细则出台可能还要半年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开始实施,法律文本中提到的相关比重、具体办法等细则仍未公布。 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李俊峰表示:“《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是去年12月26日通过的,到今年4月1日实施,中间只有3个月时间,这期间还包括传统节日春节以及3月份的两会,留给制定细则的时间实在太少。”李俊峰预测说,最终相关实施细则从起草完毕到出台,至少还需要半年时间。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是参与研讨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相关实施细则的单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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