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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探索历程文章来源:中国电力 | 发布日期:2020-06-28 | 作者: | 点击次数:
编者按:当前推进能源转型进程中新能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国网能源院新能源与统计研究所紧抓能源革命时代机遇,围绕能源转型、国内外新能源政策信息动态展开持续跟踪和深入研究。本专栏将围绕国内外能源转型评价、新能源接入、配额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等,结合相关研究成果与思考与读者共赴一场思想盛宴。 文章导读: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我国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率,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推动能源转型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正式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本文主要梳理了我国针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探索历程。 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起草过程中,首次提出了可再生能源配额的概念:“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二次提到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 2010年,《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提出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2016年2月2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各行政区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指标。 2017年2月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并提出2018年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 2018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包括“可再生能源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2018年9月13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意见的函》,就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第二次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提出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向政府、电网企业第三次征求意见。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通过消纳保障机制,激发本地消纳潜力,促进新能源省内消纳;打破省间壁垒,促进跨省区新能源交易,实现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 2020年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作参考。 2020年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达《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正式提出各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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