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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能源杂志 | 发布日期:2018-05-29 | 作者: | 点击次数:

3月23日,国家就《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国家能源局曾发布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但并未立刻执行。此次国家能源局再次发布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征求意见稿,彰显管理层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心。因为在绿证实行一年之后,特别是“十九大”会议后,国家政策层面开始强调重视生态环境,能源转型成为实现生态环境友好的重要抓手。

此外,可再生能源成本大幅下降,也为配额制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从最新的招投标来看,光伏价格已经低于青海脱硫脱硝的火电,分散式风电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实现取消补贴,今年中东部,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中的很多项目也明确不要补贴,意味着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下降之后,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更多地使用绿色电力。从另外一个层面看,国家把生态环境的红线拉高,可见政府对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心。

值得关注还有,更多应用绿色电力的生产企业将在日后更具竞争力,采用绿色电力生产的产品会有标签以区别于普通的产品,帮助绿色产品搭建起一个更好的市场环境平台。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配额制的出台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在多方促进之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得以出台。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超乎预期,此前测算,普遍认为风资源好的西部地区,配制指标上限15%,但从实际情况看,近两年有些地方超过了20%。所以与2016年版本相比,多数省份的配额比例得到提升。这是源于“十九大”之后,政策制定者认为可再生能源完成的目标有高于目前规划的可能性。而高配额的实现有利于在弃风弃光非常严重的情况下,以激励式的开发解决现在的消纳问题。例如,加大对中东部省份的要求,源于需要中东部省份把电力市场向西部的绿色电力敞开。所以,政策制定者表示,因为设置了大家都可以接受的门槛,指标的完成在早期压力不会很大,希望能够在努力的范畴之内完成。

配额制主体的变化源于决策层希望通过用能侧发力提升新能源的需求,因为提高对发电集团和电网的要求并不能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发电企业仅需配合电网企业完成配额。国外配额制承担主体主要是配电公司,我国也在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随着市场化的推进,让售电公司作为配额的承担主体是合适的。因为配额制的推出主要强调的是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所以采用用电量进行考核,用发电量进行计算。

总而言之,业界普遍认为,配额制能够为新能源发展:解决“三弃”问题,使可再生能源消纳具有强制性,提高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终端的消费比重;配额制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本省内新能源电力的最大化消纳,还将促进跨区域的调度,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溢出省份的电力消纳同样帮助较大;限电的降低可持续改善发电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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