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消费需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这次政策调整是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的,这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而且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针对成品油消费税,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1.12元/升提高至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的0.94元/升提高至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财政部表示,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继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节约利用、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等方面,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税务总局表示,成品油消费税的总体负担水平,需要综合考虑经济运行态势、环境资源状况、节能减排要求、收入分配调控需要等多项因素。今后,我们将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和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