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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将定 解三大难题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发布日期:2012-02-17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记者独家获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设计思路已经成型。国家能源部门正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解决可再生能源面临的发电、上网和市场消纳三大问题。

接近发改委的能源专家告诉记者,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基本思路是:国家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地方政府三大主体提出约束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要求。即,强制要求发电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强制要求电网公司承担购电义务,强制要求电力消费者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在制度设计上,允许配额指标交易流转,获取交易收入。

在配额任务完成的考核上,国家将以电力运行实际数据为基准,考评三大主体配额完成情况。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2015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1.4%目标。为实现这一约束性指标,国家将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做出一系列制度创新。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度便是其中之一。据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透露,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基本确定实施框架,可能在今年初实施。

强制规定“三大主体”配额义务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用法律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强制性规定,在总电力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

根据国家能源部门的整体设计思路,纳入配额管理的范围的主要是并网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原因是,水电技术和产业发展已相当成熟,可以按照国家计划执行即可,不需要特殊的政策支持。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主体选择上,国家能源部门将电网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主体;将一定规模的发电投资企业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主体,保证电网企业电力供应。

为保证可再生能源电力合理消纳,将各省(区、市)政府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消费义务的行政责任主体。其工作任务是,落实完成配额的实施方案,协调督促各省级电网企业完成配额指标。

配额主体确定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提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并进行考核。

在考核方式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统计、审计等部门,以及国资委、国家电监会等机构对省级政府、电网企业、电力投资企业配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结果进行相应惩罚。[NextPage]

同时,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将相应纳入省级政府考核体系、电网企业考核体系、发电企业考核体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实现本省(区、县)配额指标的实施方案,国家级电网企业对所属全部省级电网企业完成配额负责。

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公开信息显示,英、美、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家也都实施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英国对电力运营商销售可再生能源电力提出强制份额要求,2011年为12.4%。

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的核心是,由国家规定配额义务主体在其提供、购买、使用的电量中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数量。

“首先,国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及能源消费总量指标,核算全国发电配额总数。再以省(市、区)为单位进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配额分配。各地区配额总量有多有少,与能源消费总量分解原则相似。”上述能源专家说。

在分配过程中,主要考虑各地自然环境、资源禀赋、人口分布和经济水平差异。原则是,不同资源条件省份应采用不同的指标分配方案,同类型的省份则承担同等的消纳义务。

对于电网企业而言,保障性收购配额指标是指其经营区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的综合。电网企业再将指标分解到省级电网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

有专家测算,以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50亿吨标煤计,2015年发电企业(50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量中10%要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电力;2020年配额指标是15%.

对电网企业而言,2015年底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网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例分别是6%、3%、15%;2020年最低配额是10%、6%、20%。

另有专家建议:“配额指标的确定应与国家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的宏观目标相协调,同时应确保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发电产业均衡发展。”

为调动地方消纳可再生能源积极性,可以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可以抵减本地区能源总消耗和排放量。

配额制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新政,但仍以行政考核手段。“具有计划导向性,配额制度可否完全落地,仍有诸多不确定性。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但弃风等现象仍然很频繁。”华电集团一位政策研究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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