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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获政策扶持文章来源:黑龙江日报 | 发布日期:2010-09-13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记者 樊金钢)日前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原则同意了《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根据《办法(草案)》,哈市将采取一些列政策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根据《办法(草案)》,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区、县(市)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其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 根据《办法(草案)》,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的建设与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财政保障方面,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在技术保障方面,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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