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再生能源政策:必须业者当局用户三赢文章来源:联合报 | 发布日期:2009-06-16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延宕七年的“再生能源条例”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台湾能源几乎都仰赖进口,自应致力发展替代能源,尤其是绿色再生能源;但是,此一政策必须做到业者、当局、用电户三赢,始能永续经营。 以目前“经济部”规划的方案看,倘若不计代价,当局提升再生能源比率的政绩数字可望达成,业者狮子大开口要求一度八元收购也可保证获利,唯一可怜的是用电户,只能等着涨电价;这不是发展再生能源可长可久的做法。 谈再生能源不能不谈日益紧迫的国际减碳压力,今年底京都议定书效期届满,十二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将签署新的协定,进入后京都时代,国际减碳压力必将更形递增。不太光彩的是,目前台湾在国际上的确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多、增加快速闻名。 再生能源条例规范大致有两部分,一是发展绿能产业,另一是鼓励台人使用再生能源。发展以外销光电板、风机、LED等设备及产品为主的绿能产业,应该大力鼓励,一方面可创造产值,另方面京都议定书的“碳汇”机制归投资方所有,外销实绩可先累积一笔“碳汇”来因应日后国际要求台湾减碳的压力。 至于鼓励台人使用绿色能源方面,则务必要诚实面对环境条件的客观限制,进而对能源使用者制订合宜的奖励方式,并对能源业者订出合理的趸购价格。“经济部”切不可为了一味追求提升再生能源比率的政绩数字,而忽视台湾发展绿能的客观条件限制,做出劳民伤财的决定。 鼓励使用再生能源方面,例如太阳能,成功岭、恒春、澎湖等地,一年晴日超过两百天,也许适合发展太阳能光电系统;但是如基隆、宜兰,每年雨日远超过晴日,砸大钱去奖励使用太阳能则不合宜。此外,都会区高楼林立,落尘量高,太阳能集电板装置在大楼顶上,清洁不易,发电效率会因积尘而大打折扣,这因素也得列入考量。 开发风力发电,风场是最大关键。西部滨海地区是有条件不错的风场适合开发风能,但问题是台湾优质的风场已被先投入的外商风电集团取得的差不多了,本岛几乎没有什么适合发展风力发电的剩余空间;再者,风电引发的景观、生态破坏以及干扰候鸟等问题最近甚嚣尘上,也应列入考虑,不能一厢情愿硬推发电数字。 再生能源能否成功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制订再生能源趸购费率,亦即电价。目前太阳光电业者已喊出每度至少八元的天价,风能业者也上喊四元,这些价格都大大超出目前平均售电每度两元一角五的价格。再生能源业者这么喊,其实反映出台湾目前发展再生能源的条件并不成熟,才需要当局以“保证价格”来收购。“经济部”如果接受能源业者喊价要台电保证收购,台电势必会纳入发电成本而以调涨电价来因应;日后再生能源比例越高,用电户荷包失血愈大,这等于是压榨用电户来供养能源业者,完全不符公平正义。 保证价格收购只会扭曲发展再生能源的本意。再生能源本来是环保、绿色的,却因为收购的保证价格太诱人,吸引一些打着环保旗号的能源商人竞相投入,庞大的发电能量加上保证收购,可能造成乞丐赶庙公,迫使台电原本的发电设备闲置。过去以同样手法奖励的汽电共生发展政策,到现在还尾大不掉,岂可不慎。 更不合理的是,再生能源业者绝口不提“碳汇”收入。京都议定书设定碳汇归投资方所有,换句话说,再生能源业者除了有当局保证价格收购的丰厚收入,还可依发电量赚得一笔碳汇在国际碳市场交易;以目前碳汇的价格,这绝对是可观的收入。因此,“经济部”在制订趸购价格前,一定要界定碳汇的归属。碳汇若归公,是一种趸购价格;碳汇若归业者,则应是另一种价格。 期待绿能产业成为“兆元”产业,但前提应是业者、当局、用电户三赢,这是“经济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能源路2号 联系电话:020-37206200 邮箱:newenergy@ms.giec.ac.cn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50635 粤ICP备:11089167号-4 主办: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1998-2013 newenergy.org.cn/newenergy.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新能源网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