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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税价格政策 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 发布日期:2009-01-22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本报讯国家电监会日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和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指出,将进一步完善有关价格、税收和财政政策,为实现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据介绍,2008年6-11月,电监会组织各派出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和电价政策执行情况(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形成了上述报告。 本次检查涉及全国(除西藏)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576家电力企业。其中,电网企业126家;发电企业约450家,包括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等中央发电公司所属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其他地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检查发现,部分电网企业未能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工程,加大了发电企业建设成本。同时,部分电网企业未能及时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送出电网设施,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受限、电量损失。 在电量收购过程中,部分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未制定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存在通过考核变相减少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压低上网电价、强行分摊线损、不按期或不足额支付电费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电网企业与小水电矛盾较为突出。 检查还发现,目前已出台的一些可再生能源配套法规和相关标准在执行中存在不足。譬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补贴标准偏低,电网投资回收期较长,影响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积极性等。 为此,报告建议,应进一步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价格、财税政策。其中,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同一地区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尽可能明确同等水平的价格,生物质能发电价格应根据近两年来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当提高,研究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报告还建议,应进一步研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接入工程的补贴政策,改变现有补贴方式,确定统一的投资回收期,在回收期既定的情况下,制定接网费补贴标准;研究出台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贴息政策,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 针对部分电网企业不积极的态度,报告提出了整改要求:调度机构要制定科学合理、确保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发电调度计划,制定有关调度操作规则,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此外,报告还提出,电网企业要结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电网结构特性的分析,不断优化和完善电网结构,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发电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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