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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经济政策引导作用 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应用文章来源:新华网 | 发布日期:2008-09-05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2008年9月4日15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请问:国家有没有考虑鼓励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方面的优惠政策? 武涌: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我国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十分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我们正与财政部进行协商,积极开展相关激励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国家将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相应产业的发展。在安排使用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及技术含量高、推广价值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研发和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摸索适合本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从下发文件、颁布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等多方面响应中央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如沈阳出台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重庆市出台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管理的意见,深圳出台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新建12层以下建筑强制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目前,财政部、建设部已经开展了三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对部分项目提供了适当的财政补贴。技术类型包括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太阳能综合、土壤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热泵综合和太阳能+热泵综合共十类。2006和2007年两年间共有212个项目经评审会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之后被列为示范项目。涵盖了我国所有的气候分区、地理分区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除宁波市、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无示范项目外,其余25个省、自治区、4个直辖市、4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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