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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沼气政策与法规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 发布日期:2008-07-22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发展农村沼气的有关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指出:“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对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效果显著,要加快发展”,“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支农资金,要继续围绕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六小’工程,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要重点支持退耕还林地区发展农村沼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指出,农村沼气等“六小工程”,“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要求“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文件要求“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池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

●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指出:要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

发展农村沼气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5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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