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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政策对小水电发展的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网 | 发布日期:2008-06-03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一、前言近20余年来,世界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一部分发达国家对小水电开发都比较重视,采取了积极的方针,制订了各种不同的激励政策,试图促进小水电的大力发展。这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石油危机高潮迭起所引起的,一些国际能源专家感到世界上传统化石燃料的资源储量有限,人类必须尽早寻找“替代能源(Alternate Energy)”,并逐步增加其在能源消耗中的比重。所谓替代能源,主要是指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电。从理论上讲,小水电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但实际上小水电可开发资源也是有限的。在当前世界公认的12种可再生能源中,绝大多数新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还处于科学研究、试制和初期推广阶段,技术不成熟,建设成本高、规模小,短期内还难以大比例实际替代传统能源。在可再生能源中,小水电技术成熟,建设成本低、规模较大,所以是最现实可行的。但和传统能源中现代大电力生产相比,小水电仍然是“弱势”能源,规模小、技术水平不高、经济竞争力不强、商业化运作能力较弱,如果没有政府支持,还是难以得到大规模发展。从我们收集到的资料看,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也包括少数其他国家)20多年来制订的一系列支持、鼓励小水电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际执行情况大多不尽人意。小水电在这些国家虽然也有了明显发展,全国装机从数千千瓦发展到数万千瓦。除中国外,亚太地区小水电实际运行最多的印度可达数十万千瓦。但在它们的电力总容量中比例仍是微不足道的(均在百分之零点几)。

    不少亚太国家农村电气化程度可达70-90%或更高,但都是由国家大电网供电,小水电的作用微乎其微。唯一例外的是中国,小水电已经发展成为农村电气化的重要能源,全国2400多个县中,有1576个县建有小水电,其中780个县以小水电供电为主。造成这些差别的主要原因在本研究报告第四部分“小水电效益分析的新思考”中从效益方面做了分析。但从政策角度看,主要的经验教训是什么?本文准备从各国激励政策与体制的异同及其实际效果再做一分析,试图找出一些答案。国际上最初提出以可再生能源作为“替代能源”的时候,主要只考虑了传统化石燃料储量的有限性,对其环境污染问题也曾提及,但尚未得到十分重视。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开始严正地警告全世界对环境污染引起气候变化的危险性。

    1998年,全球60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提出了各国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在国际大环境的促进下,可再生能源以其“绿色”性能,进一步得到国际能源界的青睐。最积极的欧洲国家,如德国,计划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容量达到全国电力装机的20%,这是一个十分宏伟的目标。其他许多国家也纷纷行动起来。众多发展中国家,在面临这一大好机遇时,其小水电发展情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又将怎样,这也是我们要研究的。据IEA(国际能源署)统计和预测,目前小水电在整个水电中的比例,1995至2010年期间全球平均为5-6%,这个较高的比例主要是受到中国的拉动。中国目前小水电占整个水电比重为35%左右,且绝对值又大。如果排除中国的因素,则世界多数国家(除欧洲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小水电占整个水电的比重都在1-3%以下。

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包括小水电)正面临着有利机遇,但是能否争取到一个新的发展高潮,还取决于正确的政策导向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全面了解各种激励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各种政策的配套效应,也是研究如何促进小水电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形势下,中国经济的许多行业都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小水电行业如何与国际“接轨”?我们认为还是有其特殊性,有必要进行具体的研究,并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策略。下面是我们这个研究课题的初步意见,供业内人士参考:

1、“接轨”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都要一致。国情不同,各国有些不一样但却符合本国国情的东西仍应保留。例如有中国特色、以小水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就是不同的。所谓“接轨”,主要是进行国际交流、宣传我国经验时,要突出可比性与可借鉴的东西,使交流有共鸣。也需要吸收国际先进思路、方法和有效的经验(包括发达国家的),从而对比、改进我国的政策、措施。

2、中国小水电50余年的发展历程,绝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下进行的。改革开放20年来,这方面的政策有了一些变化,但还不大。近年来不断深化的电力体制改革和逐步扩大的市场经济正在对小水电进一步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在克服小水电持续发展中的障碍时,长期处在市场经济下的国际小水电(包括发展中国家)发展经验和教训应当是我们十分重要的借鉴资源。这也是“接轨”的一个重要内容。

3、关于小水电开发的技术规程、规范,我国已经和正在编制、颁发的将近60种,其中30种已正式由国家或水利部颁发执行。国际上完全属于小水电专业的规程、规范很少,但一些大水电或电力行业的规程、规范或标准包含或适用于小水电的还是很多的。据了解,我国这些规程、规范与国际的交流合作还很少,原因之一是多数还没有英文版本。此外,还有一些技术指标,我国与国外也不同。做好交流,宣传、推广我国小水电建设的具体技术经验,同时也学习、吸收国外的不同思路和经验,也是“接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NextPage]

    二、国外小水电政策概况及其与中国的比较由于资料和篇幅的限制,本文仅摘录了亚太地区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尼泊尔、泰国、中国,以及个别发达国家如美国在小水电开发及农村电气化方面的体制、政策和措施,以及发展中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和比较:如美国农村电气化的主要经验;菲律宾小水电数据库和激励小水电发展的法律、法规;印度非常规能源部在小水电开发方面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巴基斯坦对促进小水电发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印度尼西亚小水电发展的重重障碍;中国小水电发展历史进程中不断调整的政策、措施以及与他国的比较等等。另外本文也附录了国际组织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发小水电的一个案例。国内外小水电或相关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大体上可分为:

--经济激励性,包括各种形式的政府补助、税收减免、上网电价优惠、低息或贴息贷款等;

--行政指令性,包括联入电网、电量收购保证、配额等;

--市场创建性,如开发权、所有制、独立电厂、水权转让、经营许可证以及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ing)。从法制级别上,有各级政府的政策、法规,甚至也有中央一级的法令(Act)或法律(Law)。总的来说,我们感到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小水电激励政策大同小异。

    下面拟从几个方面对各国政策的异同及可比性做一扼要的归纳和分析:

1、管理体制

2、开发权和所有制

3、市场准入及审批体制

4、投资(融资)政策和补助

5、小水电上网、销售及供电权

6、税收优惠

7、中国小水电政策的演变

    1、管理体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小水电开发实际上是由中央一级有关机构直接管理,或者说都是国家级电力公司的一统天下。下面是一些对小水电比较重视的发展中国家主管小水电的国家公司: --泰国:EGAT(泰国发电总公司),MEA(城市电力管理总公司),PEA(地方电力管理总公司),其中PEA主要负责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农村电气化发展并向EGAT及MEA趸售电力并配电到农村。

--菲律宾:NEA(国家电力署),NPC(国家电力集团),HEDCOR(水电开发公司),其中HEDCOR主要负责小水电发展。在全国农村电气化发展中,基层组织也是和美国一样属集体所有的“电气合作社”。

--马来西亚:TNB(国家电力局),小水电由该公司统一管理。

--印度尼西亚:PT.PLN(国家电力公司)。

--印度:MNES(非常规能源部),IREDA(可再生能源开发署)。

--美国:为推行全国农村电气化,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农村电气化管理总局”(REA)。

    与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在小水电开发管理方面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分散进行的。除了发展战略、目标、标准及全国性政策由中央政府制订外,其他关于规划、开发、运行、管理、设备制造等均由地方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长期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但小水电也和其它电力工业行业一样,基本上都是以国家领导、国有制为主体。近十年来,世界上流行电力行业“放宽监督”(De-regulation)或“私有化”(Privatization)、“公、私共同参与”(PPP—Public-Private Participation)等倾向,发展中国家也纷纷进行体制改革。在过渡期,总的方向是从政府计划与管理转到政府协调下的自我持续发展的农村电源市场,推行“政府授权、市场为本”(Government Enabled & Market Based Approach)的策略。对比中外的异同,是否可以说,在小水电管理方面,原市场经济国家除进一步发挥市场为本的作用外,仍要保留政府的调控作用。而我国则是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向发挥市场作用转变,但也需继续保留政府导向和调控作用。这种殊途同归似乎既是巧合,但又是小水电自身发展的内在经济性规律造成的吧?

    2、开发权和所有制在获取小河流开发权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比我国更优惠。我国现已实行“有偿转让,竞价获取”,而许多国家则是自由申请,免费转让(当然都只是指水的使用权)。所有制方面,我国实行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战略。与其他中小企业一样,小水电私营企业近年来发展迅猛。仅就几个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看,如浙江省1994-2002期间新建的105.8万kW装机中,私企投资占70%。广东省“九五”期间民企投资小水电占50%,湖南有的县竟达到86%。当然,从全国范围看,2001年底小水电站中,国有的比例仍占67%。亚洲发展中国家中,印度比较重视小水电,出台了不少的激励政策,包括鼓励私企投资。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未达到预期目标。据印度NHPC(国家水电公司)发布的CEA(中央电力局)统计资料,到2002年3月,其各种电源分布情况如表一:

    从上表推算,印度小水电迄今为止只占水电的1.5%,私营水电只占水电的2.2%,这说明印度的水电公有制和大水电都占绝对优势。其他国家基本相似。

    3、市场准入和审批体制在各国普遍推行的电力及水电行业“私有化”或“放宽监管”(De-regulation)大潮下,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在放宽市场准入及简化审批手续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其实施情况,有的国家较好,有的仍然不尽人意。

    1)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小水电开发资金方面对国际金融机构、捐赠机构等的依赖程度较高,而这些机构投资、融资的手续复杂,且要求严格。为满足这些机构的要求,往往要专门请西方咨询机构做详尽的前期工作,为此支付的费用可高达项目投资的10-15%。这不仅降低了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还拖长了项目从选址到完工的时间。这个问题20年来在各种会议,包括联合国主持下的会议上曾经过多方讨论和呼吁,或建议通过南南合作来改善,但迄今似乎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进。小水电立项方面,印度等国近年来也都更新了政策,简化了项目审批程序,但效果并不显著,而且许多手续不能都得到简化。印度有关环保的主要法令多达30余种,如环保法(1986)、水法(防止污染,1974)、大气法(1977)、野生生物法(1972)、工厂法(1948)和昆虫法(1968)等等。在印度,征地的时间很长,移民安置十分困难,环境与森林清理等都是障碍。由于跨国跨行业,我们对此很难进行深入研究,但从这些国家小水电发展步履艰难的情况推测,这些障碍所产生的影响可能还是不小的。 [NextPage]

    2)和中国类似,小水电入网受制于大电网。签订PPA(电力购销协议)往往耗费时日,甚至签不成(如印尼),影响到投资人不敢进入。但也有像巴基斯坦那样,由政府为私营小水电项目编制了标准的PPA格式,从而缩短了谈判时间。

    3)多部门审批,也是多数国家小水电立项最头疼的问题。但巴基斯坦在各邦政府(相当于我国的省)特别指定“一个窗口”处理所有问题。这种“一窗式”的程序大大简化了手续。

    4、投资(融资)政策及补助当前,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试图从国家电力公司一统天下的格局“放宽”到公、私共同参与(PPP)的小水电市场,甚至鼓励外资进入。例如印度近年来制订的激励政策中,对所有私营公司的债权比(Debt/Equity)可放宽到4:1,也就是投资者的资本金只要求20%就可以了(巴基斯坦类似)。后又规定了建设小水电的许可证持有人或发电公司的外国私企投资项目允许100%的外资投入,同时保证外国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中可有16%的外汇,投资回报率按5%考虑以替代过去的2%等等。其他国家也颁布了类似条文。这些都为扩大投(融)资渠道创造了宽松的环境。贷款利息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对小水电给予贴息贷款。印度对小水电商业项目的贷款利息给予5-7.5%的补贴。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等,政府的发展银行能够以较低的开发利息从国外贷款,却以较高的商业利息转贷给小水电开发商,而且要求全部质押(Collateral)或者由开发商的母公司提供担保。这些也成为小水电发展缓慢的主要障碍。

    5、小水电上网、销售及供电权发展中国家小水电站孤立运行较多,且没有地方电网,有的可直接联入国家电网。因此,多数电站谈不上供电权。在上网电价方面,尼泊尔对5-50MW的中小水电规定了固定的收购电价,对鼓励电站投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巴基斯坦国家水利电力发展总局(WAPDA)对独立发电(包括私人开发的)的小水电指定了按长期合同收购电力的规定。电站建成后的前10年平均电价折合约6.1美分/度,以后25年内平均电价为5.57美分/度。而印度规定电网对小水电站的收购电价不得低于2.25卢比/度(1994年水平),且每年增长5%(1元人民币相当于5.5卢比)。这些规定类似于我国实行的小水电保护电价,对保证投资者提高投资回报率是有好处的。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联网和上网电价问题与我国相似,但在小水电有自己的供电区方面则似乎是我国所独有的,这也可能是我国小水电发展快而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6、税收政策各国的优惠政策大致相近,如: --增值税优惠,中国小水电只征收6%(大中电站为17%),菲律宾则实行免征优惠; --所得税,中国规定按利润的33%征收税款,实行“免二(年)减三(年),或“先征后返”,菲律宾则是7年免征,印度则规定新项目5年免税; --设备材料进口免税,菲律宾、印度、尼泊尔等国由于水轮机、发电机等主要设备特别依赖进口,故大多采取这一优惠政策,而我国则没有实行。

    7、中国小水电政策的演变中国小水电在过去50多年来,取得了快速、巨大的发展。在各种重要原因中,政策是关键因素,“政策和策略是革命党的生命”这句名言,对小水电的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和国际社会进行比较,有必要把中国各阶段小水电政策的演变及其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做一简要回顾。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小水电从小到大,从单站发电到联网运行,从建设县电网到农村水电电气化,从规模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弱小到资产整合,形成独立的产业和行业,从建设以水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县进而启动规模浩大的“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小水电在农村以至全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迄今,全国小水电总装机容量已达2,800万kW,占全国水电30%以上,以及全国电力装机的7%左右。在世界上不仅首屈一指,而且遥遥领先。在通常所说的小水电发展三个阶段中,各阶段的政策如何演变?有哪些重大调整?目前面临什么问题?这里仅做一简单归纳。

     1)第一阶段(20世纪50—70年代),约30年时间。主要是解决边远山区、贫困农村的照明问题。地方政府和人民积极性很高,结合兴修农田水利,发展了小水电。这时实行的核心政策是“自建、自管、自用”和“以电养电”,用以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此政策的主要背景:这期间一度出现“平调风”,许多农村水电站被上级利用职权无偿“上划”,为此,主管小水电的水利电力部出台了“谁建、谁管、谁受益”的政策(后改为“自建、自管、自用”),成为这一时期促进小水电发展的核心政策。其实质是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带有“市场经济意识“的政策,这在当时是很不容易的。70年代初,随着大电网的延伸,许多小水电站遭到了废弃,为此水利电力部又出台了“小水电与国家电网并网办法”的规定,强调大扶小,各自产权、管理权不变,且保留小水电自供区,并拥有自己的市场,这也是当时的一项核心政策,大大推进了小水电的发展。

    2)第二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初-世纪末),约20年时间,主要是解决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问题。从1983年起分三批建设了653个以农村小水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县。小水电产业壮大,总资产达1,500多亿元,拥有70多个地区性小水电集团公司,在农村脱贫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阶段出现了小水电亏损危机。上网电价维持水平低(有的仅仅为2分人民币/度),同时造价不断上涨,已建电站亏损,在建电站被迫停工,小水电发展陷于停顿。此时,经过中央政府协调,制订了最低保护上网电价(不低于5分人民币/度),小水电发展才得到了恢复。80年代后期,一些省曾推行大小水电联营方案,由大电网统一管理,使小水电失去了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全国小水电行业引起一片混乱。经过有关领导协调,停止了“联营”,恢复了地方政府自主办电的积极性。在90年代后期,由于电力垄断体制的影响,又出现了国家电网对小水电网实行“代管”,小水电又失去了经营管理权,行业又面临危机。中央政府再度协调,保留了水利系统经营农村水电的权利,从而保护了全社会办电的积极性。

    3)第三阶段从新世纪开始,主要是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农村经济。这时,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把农村水电列为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为显著的中小型基础设施”。这时,还启动了目标宏伟的“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显而易见,电价和管理体制在小水电发展中常常起主要作用。这些问题和矛盾只有在最高领导层—国务院协调下才能得到解决。到2001年底,全国有760个县以小水电供电为主,505个县电网由水利系统(即地方政府)管理。这是从管理体制和政策上保证小水电大力发展的又一关键性内容。以上简要回顾说明了每一阶段促进小水电大发展都有一些关键性政策措施的支持,而其他各种激励政策可以说都仅仅作为辅助。但上述三个阶段实施的主要政策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较少涉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如价格和供需的关系等。所以和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可比性较差。因为“三自”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一种观念上的突破,是一种创新,但放在y场经济体系中,就是一种普遍的原则,谈不上经验了。近年来,在市场经济逐步扩大、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环境下,中国小水电面临新的挑战。在“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以及“输配合一”(即大电网垄断)等潮流面前如何避免小水电在市场竞争中陷于困境(尤其是“电荒“得到缓解后),是政府主管和政策研究部门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严峻任务。

    三、发展中国家小水电激励政策有效性不高的原因探讨长期以来,在探讨发展中国家小水电政策时,有一个问题令人费解,也引起了我们的重视,即许多国家近20年来对小水电发展都比较重视,制订了一系列激励政策,而且大同小异,虽然有的国家小水电由此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绝大多数都未达到预期目标。迄今,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小水电在农村能源、农村电气化或全国水电中的比例都很低,一般都在3%以下,多数不到1%。对于这个发展缓慢的原因,我们认为有必要集中一定力量开展研究,设法找出阻碍其小水电发展、使其长期停留在“微不足道”地位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由于这个问题涉及面很广,仅从小水电行业本身研究,很难得出全面结论。现根据可以获取的资料,初步分析,提出以下几个推断,仅供业内人士进一步研究时参考: [NextPage]

    1、小水电自身竞争力不强,在许多地方,其经济可行性较差,技术水平不高。尤其是和传统大电力相比仍处于相对弱势。仅靠一般优惠政策,力度不够,与各方面关联性不强,就难以推动其大规模、快速发展。如印尼,小水电的电能销售,需要由政府补贴27%以上,长期实行,使政府负担很重,就成为了障碍。

    2、在全面市场经济环境下,小水电的宏观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对具体项目投资人(包括公、私投资方)不带来直接效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已经提出小水电(及可再生能源)应当采取“政府导向、市场推动”的原则。宏观效益的受益者是政府和全社会,而政府调控和反馈到小水电发展的力度不够,其发展也会受阻。特别是“反馈”到多少才有效,这是一门大学问,目前尚未见国外有所论述。在我国,小水电能够发展到如此巨大规模,最根本的政策因素应该是中央政府最高层的高度重视,把小水电列为农村电气化的重要能源,又把农村电气化纳入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大政策和整套策略。如何推广这个高层决策经验,大概不是小水电从业人员单独能解决的。

    3、宏观效益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量化计算水电项目中非电力效益,如防洪、水产养殖、灌溉、供水、旅游等,并纳入国家法令、政策,这是一个全世界尚未解决的问题。更别说把环境补偿、燃料运输等成本纳入传统化石燃料中,使其与小水电处于公平竞争环境了!

    4、小水电在国外也称为“从水到(输电)线”(Water to Wire)工程,它既属于水又属于电。资源与开发属水,电能输出与销售归电。二者关系协调不好,常成为小水电发展的主要障碍。此外,还牵涉更多其他经济部门,也需协调。小水电激励政策如果仅限于小水电范畴,有时很难奏效。如中国小水电发展50多年来的三个阶段中遭遇了6次危机。只有经过中央政府直接协调各部门关系,不断调整政策,才做到了持续高速发展。如果你的小水电要联入电网,在电网准入、上网电量、电价等方面达不成协议,那就发展不了。更有甚者,如荷兰,其防洪、航运、渔业、旅游、环境任何一个部都可以否决一个小水电项目。加之荷兰全国电力不缺,人均享有装机已达1kW,这就是其小水电难以发展的原因。进入发展“绿色能源”时代,他们想借助这个重大“利好”,把小水电推上去。从中国的经验看,若没有中央政府最高层的直接支持和协调,小水电的困境是显而易见的。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小水电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可能还提不到如此重要的地位。

    5、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小水电开发资金方面对国际金融机构依赖程度较高,而这些机构投(融)资的手续十分复杂、严格,如满足其要求,则将大大增加前期工作费用(有时可达项目投资的15%左右),这使得项目经济上不可行。如不满足其要求,则往往被否决,使许多小水电项目不能得到开发。

    6、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及少数国家的政治动乱也影响了小水电的发展,再次证明了“稳定是发展的保证”这一真理。 四、对我国的启示纵观各发展中国家在小水电政策方面的经验、教训及其与我国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到不少启示。面临新形势下新的挑战,有必要制订一套新的激励政策。但这需要时间。当前,是否可以先设计一个新的激励政策框架,为高层决策部门提供形式多样、观点不一的、带基础性和前瞻性的咨询建议。为开展这项研究,下面仅先提供一个初步设想:

    1、我国多年来实施的小水电激励政策,许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订的,其中有的已经含有“市场经济”的成分,如“三自”政策、“以电养电”以及其他税收优惠等等,长期以来行之有效。在市场经济逐步扩大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全面回顾,对仍然有用的政策予以肯定或完善,并继续坚持执行。

    2、在市场经济逐步扩大、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应当吸收国际可再生能源(不限于小水电)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及经验教训,结合本国国情,找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小水电发展存在的问题与主要矛盾,提出一些前瞻性的对策。例如,一些国家提出的“政府导向、市场推动”(Government Enabled and Market Based Approach)或“政府授权、市场为本”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在我国小水电发展中如何具体化?小水电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如何提高?电价配置资源的作用,以及上网价格保护如何落实?国外经验中的配额制如何实施?小水电市场如何创建等等均需制订出完善的新政策。

    3、目前国际上正在开始推广CDM(清洁发展机制),计划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O2的排放额度,用以发展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电),这是很大一块资金。如何抢占先机,争取国际投入,促进小水电持续发展,也是当前需要研究的课题。

    4、现在国内外都提出要使可再生能源与小水电持续发展。中国小水电继续发展潜力还很大。粗略统计可经济开发的资源还有近6,000万kW,需投资近3,600-4,000亿元。3-5年后,随y全国电荒的缓解,电力市场将出现供过于求,小水电需与大电力激烈竞争。能否吸引公、私资金不断投入,保持小水电持续发展,还要取决于正确的政策导向(包括小水电投、融资政策)以及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当然,这些重大课题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较多时间才能完成,为此建议有关决策部门尽快启动一个小水电持续发展的软科学课题,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尽早开展相关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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