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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与政策鼓励绿色能源产业文章来源:北方网 | 发布日期:2008-02-26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新技术产业园专项资金7大政策鼓励绿色能源产业 自今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能源产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80%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经营业绩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能源企业上市、并购、实施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开拓国际市场等 25日,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快绿色能源产业的发展,本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制定了《加快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并从今年1月份正式施行。 据悉,该《办法》所指的绿色能源产业为:绿色化学储能电池,燃料电池,长寿命的半导体照明产品,大型风力发电设备,沿海与陆地风电场和西部风能资源密集区建设技术与装备,高性价比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太阳能热发电,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等产业。其规定,对于绿色能源产业的新建企业,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投产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中,其年上缴属于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超过30万元的年份,予以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的财政支持;第4年至第6年中,其年上缴属于区级财政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超过30万元的年份,予以其金额相当于超出部分50%的财政支持。企业所得到的财政支持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同时,新技术产业园区还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绿色能源专项资金”,自2008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重点支持绿色能源产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80%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经营业绩的高新技术企业。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能源企业上市、并购、实施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和发展配套企业等。该鼓励办法主要体现7大方面:一是支持绿色能源企业在海内外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相当于上市前期费用50%的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二是支持绿色能源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提高经营规模和盘活区内其他绿色能源企业的闲置生产能力,对并购所用的贷款资金给予一年的贴息支持,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三是支持绿色能源企业申报国家和天津市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对国家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提供与国家支持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市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提供市级支持资金50%的配套资金;四是鼓励绿色能源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按商务部支持资金提供等额配套资金;五是鼓励绿色能源企业引入、投资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绿色能源企业可以任选连续3年得到其引入、投资新注册配套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上缴税收区级实际留成部分30%的财政支持;六是鼓励绿色能源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和余热的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开展报废产品回收、报废产品中有用材料和零部件的再利用的研发,投资或联合投资建立报废产品中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对废弃物和余热的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和可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贷款部分予以3年的贴息,最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列入市级循环经济项目的,对市级支持资金提供50%的配套资金;七是支持产业组织开展推动产业发展和创新的信息交流、协作配套、联合攻关、技术联盟等活动经费。该《办法》自今年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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