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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政策的国际实施经验文章来源:中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网 | 发布日期:2007-05-17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可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简称RPS,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对我国是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其基本含意是,在地区电力建设中,可生能源发同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是国际上一些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在不同地区均衡、健康地发展而作出的一个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该项政策的精髓是与配额比例相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在各地区(各电网)间交易,以解决地区间可再生能源的差异。制定该项政策的技术难点是如何界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范围,如何制定配额比例及如何交易等。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五”规划制定的关键时期开始引进、讨论并准备实施这项新的激励政策将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产生巨大的推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化、本地化。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政策(RPS)的基本概念 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政策(RPS)是一种强制性的政策法规,与政府颁发的对其它行业、部门的最低标准要求相类似,如规定新建大楼的绝缘材料的最低标准、汽车所用燃料的燃烧效率标准等。 RPS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目标的数量,包括时间的确定、要求的逐步实施和所持续的时间,另外还有针对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所定的目标; 2、配额的适用性(例如,发电厂,电网或消费者); 3、配额中所包含的可再生能源品种与发电技术的种类,还可包括对生产厂的地理位置和生产周期方面的考虑; 4、可再生能源发电信用证交易系统; 5、配额达标条例,包括配额确定方面及对不达标者的处罚条款; 6、可再生能源发电生产与交易的成本限制。 在一个竞争的市场里,RPS是一个以市场以基础的、公正的和在管理上简单易行的政策。除了可能的违约罚金外,RPS不需要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现在监察达标情况并对未达标者给予处罚方面。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证为电厂间的竞争提供了便利,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国产化、本地化有积极的市场激励作用。与其他政策不同之处在于RPS能够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一个有保障的最低水平,从而能够取得与其相关的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各国实行RPS的经验 在美国经验有9个州实施了RPS,作为他们电力市场和电力结构重组工作的一部分,其它州正在考虑采用RPS,并已将RPS纳入了联邦级的政策建议案中。许多欧洲国家已实施了RPS或与RPS非常相似的方案,同时,欧盟正在考虑采用一个正式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并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实施可再生能源的绿色证书交易系统。 美国 RPS的正式概念最初是由美国风能协会在加利福尼亚公共设施委员会的电力结构重组项目中提出来的。RPS以各种形式被引进到了8个进行市场电力结构重组的州。美国至今仍没有通过一个国家级的RPS,但大量的联邦议案与强制性的RPS有关,包括克林顿政府提出的综合电力竞争条例。每一个RPS或RPS提议的目标都不尽要同。RPS普遍得到了可再生能源工业和公众的支持。电力管理专员国家协会在修改立法时发布了一个支持可再生能源供给的提案,其中包括RPS。 克林顿联邦政府提议: 1998年由克林顿政府提出的综合电力竞争条例将制定一个国家通用的RPS,要求到2010年7.5%的电力由可再生能源资源供应。为提高RPS政策的灵性性和效益,条例设立了可进行交易和存入银行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证,以备将来使用,信用证的价值将被定为1.5/kWh。 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委员会(EIA)最近完成了克林顿政府提议对国家CO2排放的潜在影响的分析。根据EIA的分析,到2010年实施了RPS可使碳的排放量减少1900万t左右,比没有实施RPS政策的基础方案减少排放CO21.1%。 美国已有9个州经通过了包括RPS条款的电力结构重组立法。内容各异的方案设计体现了各州特有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等条件。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表1列出了美国的4个较为典型的州,它们已分别开始实施RPS政策。 欧盟 为了避免贸易扭曲和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公平竞争,欧盟各国拟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上实行协调统一的政策。欧盟委员会正在起草一个有关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统一配额的提案,并已经提议设立一个共同体内部的绿色证书系统来鼓励欧盟的绿色电力市场的发展。 1997年11月,欧盟发布了白皮书法令,为可再生能源资源制定了一个共同策略和行动计划。法令为欧盟可再生能源生产设定的任务是,到2010年至少达到12%。1998年6月,欧盟部长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支持这一任务的提案,并提出了一个有关包括绿色电力的共同标准的方案。 1990年作为市场电力结构重组工作的一部分,英国在开发可再生能源资源方面实行了一个招标程序。这个程序类似RPS,为供应商创造了一个配额和竞争机会,计划在确定的成本内获得最大的市场份额。 1998年,荷兰政府经与主要电力公司协商,为绿色电力的开发制定了自愿配额政策,这一配额通过可交易性的绿色能源证书系统来实施。 在意大利,在1999年3月政府颁发的有关电力市场的法令正式生效以后,其2%的自产或进口电量必须是来自可再生能源资源。到2010年,配额将使可再生能源资源生产的电量增加3倍。 在丹麦,可再生电力生产的强制性年配额政策已经将采用,旨在2003年达到20%的电量由可再生能源资源生产的目标。 比利时政府最近决定以引进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具体的计划还正在设计之中。 英国的配额/招标系统 根据1989年的电力条例,英国的国务大臣颁布了一个要求电力公司购买一定量的由可再生能源资源生产的电力的法令。这个从1990年开始实行的被称为“非化石燃料公约”(NFFO)的与RPS很相似,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担保的市场。 1993年,政府宣布到2000年将使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能力达到1500MW的目标。电力公司可以通过拥有或运作非化石燃料工厂;单独与非化石燃料发电厂签订合同或为非化石燃料要求集体签订合同等方法,来满足非化石燃料公约(NFFO)的要求。所有与NFFO相关的所增加的成本(比传统供应的资源高出的成本)可以通过向所有的电力销售征税进行分摊和补偿。 自1990以来,英国和威尔士已经颁布了5项相关指令。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进行了类似的计划。从1999年1月开始,已签订了288个项目合同,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能力达到了705MW。 1999年3月,贸易和工业部部长发布了一个可再生能源发展草案,再次确认了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和增加研究和发展经费的承诺。政府正准备尽快实行一个由可再生能源资源提供10%的电力目标,即正式的RPS政策正在制定之中,将在2000年出台。 荷兰 1998年,荷兰政府颁布了一项新的电力法令,为电力的生产、运输和供应制定了一系列的的标准。法令将引进绿色证书计划,这一计划规定用户有购买最低限量的绿色电力的义务。 1998年2月,荷兰政府与代表所有电力公司的荷兰电力协会协商有关自由配额事宜。协议为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设定了一个目标,到2000年总电量消费的3%约1700千MWh来自可再生能源。这一标准适用于公司的总销售额,而不是单独的某一产品或合同。例如,可通过向个别客户销售大量的可再生能源方式达到目标,而非向所有的客户摊销成本。 根据计划,每向电网中输入10千MWh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厂商就会获得一份“绿色证书”。达不到要求的公司每kWh要付5分荷兰盾的罚金。“绿色证书”的市场价格为0.03~0.05荷兰盾/kWh. 丹麦 能源行动计划-“21世纪的能源”的目标是在1988年的水平上,到2005年全国CO2排放量减少20%,到2030年减少50%。为了实现这一雄心勃勃的目标,将采取两个措施:第一是实现实质性的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的提高。第二是将大大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因此,丹麦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将从现在10%左右的水平,提高到2005年的12%~14%,2030年的35%。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每年必须增加1%左右,并保持到2030年。在1999年3月,丹麦政府正式制定并通过了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目标的电力改革方案。电力改革方案规定绿色电力的份额必须从现在的10%增至2003年的20%。为实现这一增长目标,可再生能源中的风能和生物质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新出台的丹麦电力供应法令要求电力公司有义务必须以固定的价格,向小规模的热电厂或可再生能源厂商购电。根据改革计划,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支持将被逐步转换为以竞争和贸易为基础的配额制定。到2003年底,所有的消费者必须确保电力消费中至少有20%是来自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系统也将被逐步引进。绿色证书系统将通过近海风场的招标程序加以实施。 大范围的过渡性政策将被采用。例如,政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了最低价格,直到有效的绿色市场正式建成(预计最迟在2003年)。将逐渐取消对风电的0.17丹麦克郎/kWh。政府还将继续利用CO2税(0.10丹麦克郎/kWh)。 澳大利亚 1999年11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了支持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在目前的水平基础上增加2%。这一目标使澳大利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到2010年将增加到25500GWH,相当于全国总发电量的12%。该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有各州和地区的电力零售商和批发商都应按适当的比例执行这个措施。措施将通过联邦立法进行加盟,并计划于2000年开始正式实施。 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系统(RECs)可提供一定的灵活性。这一系统一旦实施后,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厂商每生产1小时兆瓦的电量就能得到1个RECs。责任方可以通过与可再生能源厂商签订合同获得RECs,或以与个别当事人协商的购买RECs。RECs可以在责任方或第三方之间,在物质的国家电力市场(NEM)之处的财政市场上进行买卖。每年年末,有责任的零售商和批发商必须向管理者上交足够的RECs,以证实完成了目标要求的义务。RECs只有经过上交才能继续保持有效(例如,RECs可以存入银行以备将来使用,尽管不允许借证书使用)。为了提高效率,计划将包括对RECs的适当价格要求。 根据措施规定(为电力生产设计的,或替代电力的能热水系统),以下的技术/资源是合格的: 太阳能 风力 海洋、海浪和潮汐 水力 地热 生物质燃料(沼气等) 农作物的副产品 林业生产的副产品 食品加工和加工工业的副产品 污水 城市垃圾 太阳能热水系统 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供应(RAPS)系统 使用可再生燃料的燃料电池 如果电力是由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能源资源共同生产出来的,那么由不可再生能源资源所生产的那一部分将不被计算在内。如果能够改善温室气体的排放状况和不计化石燃料的所产生的电量,太阳能热水系统也算合格资源。 在措施实施期间,对于不达标行为的处罚为$40/MWh,由此为RECs的价格创造了间接限价。如果在以后的三个年度内弥补了赤字,罚金可以被退回。 到2010年,政策的实施将使电力的平均提高1.3%~2.5%(估计在38c~95c/MWh之间)或1亿~2.5亿澳元(根据发电成本计算)。预期将有18亿~3亿澳元投入到新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其中75%可能会来自澳大利亚的投资者。 表1美国8个州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方案 州名 购买要求 合格的资源 适用性 可交易条款 康涅狄格州 一类技术:2000年占0.5%;2009年占6%一类或二类技术:2000年追加5.5%;2009年7% 一类资源:太阳能、风力、新型可持续沼气、煤气、燃料电池 二类资源:水力、MSW及其它沼气 州外的可再生能源资源 对于特有资源不采用信用证倍数 以在州批准条例中被定义为生产能力的产出为基础的标准 以服务提供者为基础的标准 信用证交易方案已被提出,但还未实施 缅因州 2000年3月1日开始占零售30% 燃料电池、潮汐、太阳能、风力、地热、水力、沼气、100MW以下的MSW、和达标的小型发电设备 能源效率或废热发电资源(效率的法定定义是“不低于60%的热效率”,不考虑资源的种类) 州外的可再生能源资源 对于特有资源不采用信用倍数 适用于能源的零售 适用于采用多种燃料混合发电厂的合格可再生能源和废热发电产出部分 以服务提供者为基础的标准(立法上在考虑将其变为以产品为基础的标准但还未通过) 如果在12月31止服务还不满6个月,执行期间应延期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 如果供应商可以证明是因为市场的限制没能达到RPS,可以免除处罚 委员会将在5年人审查RPS,有放弃RPS要求的权利 新泽西州 一类技术:2001年占0.5%;到2006年1%;2010年4% 一类或二类技术:2000年增加6.5%,到2012年增加6.5%(2012年以后追加额只适用于一类资源) 一类资源:太阳能、光电、风力、燃料电池、地热、海浪或潮汐、煤气和沼气,只要沼气的开采和收集是可持续的 二类资源:小于30MW的水力和达到最高环境标准的利用废物发电设施 州外可再生能源资源二类资源必须来自州内,并进行公开的零售竞争 对于特有资源不采用信用证倍数 适用于所有零售给客户的能源 采用以服务提供者为基础的标准 信用证交易系统将要形成,但被规定为一个RPS的条款 得克萨斯州 到2003年使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能力达到1280MW 到2005年1月达到1730MW到2007年1月达到2280MW;到2009年1月达到1880MW 太阳能、风力、地热、水力、海浪或潮汐和沼气呀以沼气为主的工业废品(包括煤气) 对于特有资源不采用信用证倍数 适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生产 委员会将建立一个可再生能源信用证交易系统 说明: 购买要示:州RPS条款所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的不同比例或等级(包括时间安排、规格和期限方面的要求)。根据合格资源的定义,将资源的比例和等级进行分类。 合格资源:是指适用于购买要求的合格的燃料和技术并进行区分不同的资源。并且还指出了来自州外的资源是否符合购买要求(一些规定是以美国国家宪法为依据的,但国家不能直接干涉各州之间的交易,所以任何来自州外的资源是符合要求的)。说明针对特有的资源或执行策略,与购买要求有关的额外可再生能源信用证是否可行(对具体资源实行可再生能源信用证倍数来增加他们的价值)。 适用性:说明RPS对于发电厂或零售商是否适用,是否对能源销售或生产能力适用。还指出了对混合生产型和自给供电型情况的处理方法,及RPS是适用于全部的服务提供者还是个别的产品。如果适用于全部的服务提供者,供应商可以把那些要求分成单个的向愿意为可再生能源支付价的溢价的客户提供的产品。 可交易条款:说明机制的可获得性及其设计,提供为达到购买的要求所需灵活性(如可再生能源信用证可交易系统或可将多余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证存入银行)。 执行情况:提供RPS如何被实施的相关信息,并为了证实执行情况指出了对个别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如审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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