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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税收优惠政策提上议程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日期:2006-08-24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国务院昨日(8月23日)发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节能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决定还提出,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国务院昨日发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这份名为《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指出,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必须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加大税收、信贷支持力度 决定要求,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能耗指标纳入地方考核 决定指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决定要求发改委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重点抓工业领域节能工作 决定要求,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此外,各地要加强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根据决定内容,节能工作重点将集中在6个领域,其中最重要是在工业领域。必须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节能工作的其他5个重点领域分别是: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商业和民用节能、农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记者 李雁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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