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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文章来源:江苏经济报 | 发布日期:2009-11-18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本报讯 (记者 张丽娅 实习生 张韩虹)江苏将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为此,江苏省人民政府昨天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据悉,《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目前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困难较大、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等问题,《办法》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据测算,未来10年,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可望产生1826亿元的产值。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介绍,江苏建筑节能工作自2001年起步,2008年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率达到100%,施工执行率达到87.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截至2008年底,全省累计节约498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121万吨,节电160亿千瓦时,节电量接近6座6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年发电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顾小平更举例道,老百姓住在100平方米节能建筑的房子里,一年将节约600元。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表示,我省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近1亿平方米,目前,建筑能耗已占全省总能耗的20%以上,而且还将持续增长。因此,建筑节能工作力度需要不断加强,其中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是重点。 《办法》要求,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12层以下住宅,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办法》同时加大了建筑节能的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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