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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并网将制定国家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石化新闻网 | 发布日期:2009-10-10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日前,《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在新能源发电收购方面的修订对于发电企业来说无疑是期待已久的福音。不同于此前规定的“电网公司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内容,修订草案提出,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专家认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不太会单纯维护发电企业或电网某一方的利益,其中最低收购额的设定有望充分考虑到电能质量达标的问题,甚至可能带动接下来可再生能源并网国家标准的制定和落实。

草案约束发电、输电双方责任

在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专家蔡国雄看来,此次《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对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规定是意料之中的,目前国外很多国家都对此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此前,风电并网矛盾凸显,内蒙古等地的风电场发电接入电网由于危及电网安全问题,一度被电网“拒收”,并网矛盾随着新能源规模的提高日益成为新能源发展的“绊脚石”。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可以理解为国家首次出面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输配电方面的矛盾。

内蒙古一家风电企业人士表示,未来风电将得益于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避免发出的清洁电源因电网薄弱、接入水平差而“送出无门”,甚至白白浪费的现象发生。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主任王仲颖对此次草案的修订表示支持,他预计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实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侧和输配电侧都将起到责任落实和权利保障作用,利于解除新能源并网产生的矛盾,利于新能源持续发展。

 此前国家电网刚出台对于风电、太阳能发电的并网技术标准规定,表面看来,《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相关提法可能与国家电网的做法有矛盾之处,此次草案规定很大程度上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充分实现并网提供了保障,而对电网公司提出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责任。

对此,蔡国雄表示,两者并不存在冲突,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已经存在,从央企的责任理解,电网公司有义务配合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利用做出贡献甚至牺牲,况且,此次法律草案一般不会提出具体的最低收购额度,因此在具体制定实施细则时,最低收购额度的确定还将多方听取意见。

收购制度或与标准建设配套

尽管如此,此次草案只提出了将建立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但具体最低限额的确定还将是关注焦点。专家认为,法律中应该不会详细规定额度的多少、标准如何等,这还有待下一步的制度完善以及实施细则的制定。

多位政府有关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基本认同最低收购额度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该都是质量达标的电量。这也就意味着,最低收购额度的确定不会太高,至少会为新能源电量的质量筛选留下空间。此外,若此次修订草案获得通过,接下来将开展的工作很可能包括新能源并网国家标准的制定、价格机制的进一步理顺等。

国家电网有关人士也表示,修订前的《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收购”的规定比较模糊,对收购的价格、电能质量、标准都没有规定,此次如果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确立,对电网企业来说也有好处,因为修订前的《可再生能源法》对电网“全额收购”新能源发电的规定实际过于偏向发电侧,不利于发电企业之间的竞争和技术质量提升,修订后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考虑了双方利益。

蔡国雄认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不同时期,最低收购额度的确定可能灵活调整,例如在发展初期,将更多偏重刺激发电企业的积极性,采取全额收购或定的额度稍高,之后可能逐步调低额度,以鼓励发电企业之间质优者获得优先上网权,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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