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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出台《可再生能源促进方针》

文章来源:中国新能源网 | 发布日期:2009-03-05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2009年3月1日起,德国新出台的《关于可再生能源用于取暖市场的措施的促进方针》(以下简称“《新促进方针》”)正式生效。《新促进方针》由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颁布,作为修订后刚刚生效的《德国可再生能源取暖法》(以下简称“《新取暖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取代了之前于2007年12月5日颁布的促进方针。

《新取暖法》规定从2009年至2012年德国联邦将根据需求每年提供最多至5亿欧元的支持。在《新促进方针》中对于如何分配该资金、哪些人可以申请补助、什么项目适合申请补助、具体的补助金额以及申请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新促进方针》的中心目的是通过促进投资扩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取暖市场中的份额,并由此降低费用及加强可再生能源的经济应用性。

补助形式分两种,一种由德国联邦经济及出口监督局(BAFA)针对具体项目直接提供一次性的补助金;另一种则是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提供利息优惠的贷款和提供偿贷补助(Tilgungszuschuss)。

BAFA的补助金分为基础补助(Basisfoerderung)和奖励补助(Bonusfoerderung)。以太阳能集热装置为例:如所有集热装置面积小于或等于40平方米,并且太阳能集热装置用于提供热水,则设备初装时基础补助金为每平方米60欧元,但每套设备的基础补助金至少为410欧元;如所有集热装置面积小于或等于40平方米,并且太阳能集热装置用于(1)提供热水并且供暖,(2)太阳能制冷,或者(3)提供用于工艺加热的热量,则设备初装时基础补助金为每平方米105欧元;超出40平方米以外的装置面积按照每平方米45欧元计算。如果能够特别有效地同时应用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或将其装置组合,还可以额外得到奖励补助金。

可以申请补助的可以是房屋业主或承租人,也可以是自由职业者,如:建筑师,前提是补助许可的最高金额还没有超过。但是,依照《新促进方针》德国联邦、各联邦州及其机构以及生产可再生能源装置及部件的生产商不能得到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相应的措施都可以得到补助,因为《取暖法》中明确规定,使用可再生能源仅用于履行该法律中要求的义务的措施,不能够得到补助。2009年1月1日生效的《新取暖法》规定了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有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并规定了使用不同新能源占供暖能量需求的最低比例:如新房屋主人选择了太阳能,则新房屋供暖能量至少应有15%来源于太阳能。换句话说,假如新房屋主人选择了太阳能,并且新房屋供暖能量有50%来源于太阳能,那么他的太阳能装置中只有35%(50%-15%)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因为15%是用于履行其法律义务的。

《新促进方针》与旧版的促进方针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区分了可再生能源设备在已建房屋和新建房屋的使用。考虑到相关设备在新建房屋上的安装比在已建房屋上的后装方便一些,安装在新建房屋上的相关设备只能得到一般补助金额的75%。

将《新取暖法》与《新促进方针》综合来看的结果是:已建房屋主人一般没有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义务,除非各联邦州另有规定,如果房屋主人安装相应可再生能源设备,将取得补助金额;新建房屋主人有使用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的义务,在此比例内没有补助,但是如果房屋主人使用超出此比例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则会取得补助,但比已建房屋主人要少25%。

随着一系列促进新能源法律的出台以及公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市场的份额必将持续增长。作者:张宁 德国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 Ning.zhang@cms-h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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