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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下如何开展国际经济合作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日期:2008-11-17 | 作者:艾轶伦 | 点击次数:
《京都议定书》的顺利实施是大国与小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内部重复博弈的结果,最终也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合作奠定了基础。 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经济合作性质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分别确定了“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IET)三种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其核心在于,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本国以外取得减排额,通过“境外减排”缓解其国内减排压力,从而以较低成本来实现减排目标。 从上可以看出,清洁发展机制下允许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减排项目投资,这就决定了减排目标的实现势必要通过不同国家的共同协作,并且必须通过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来实现。因此,它是建立在经济社会方面的国际相互依赖之上的重要国际经济合作形式。 在的问题 (一)技术转移未能产生预期效果 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国际经济合作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其一是通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其二则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但事实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并没有起到预想到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发展中国家接受的技术转移的技术层次和质量过低。在现行的清洁发展机制框架下,从成本效益方面考虑,发达国家一般多采取技术转移的方式来换得减排量。一般而言,发达国家从其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是不会用更多的研发费用产生的减排科技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即发达国家在技术转移的时候以“现有能力替代”(ReplacementofExistingCapacity)而非“超过现有能力”的观念为指导。实践中一般都是由跨国公司进行投资,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方式基本是该公司向专门的生产企业采购减排设备,然后转移到合作的发展中国家一起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在这种条件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合作者不是该减排技术的拥有者,那么发展中国家一般只能得到技术的载体,即减排设备以及相关的设备的适用、维护等方面的技巧,而不是为其带来核心的技术。 二是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流转速度过慢。所谓技术流转是指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发达国家的技术后能把该技术推广到其他发展中国家。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技术流转的速度越快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其自身发展也越是迅速。但从发达国家的角度来看,环境技术扩展得越快越广,其自身的获利机会会相对越少,同时也会提前发达国家进一步对新技术进行研发的时间,对发达国家而言,之前转移的技术并没有能够获得其自身的最大收益。因此,一般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时,往往会对技术转移进行约束,拖延技术转移时机,为其自身获得更多的收益。另外,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获得较先进技术后即使在项目中未对技术转移进行约束,也未必进行技术转移。一方面,进行技术转移要有相应的成本,另一方面,该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借用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比同类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先发优势。这种狭隘的国家情结也会限制技术转移的速度,延误最佳的转移时机。 (二)可能引起收益分配不公平没有超国家权利存在是整个世界和谐发展的基础,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国际经济合作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这就要求双方合作的经济收益应该是平等的,合理的分享合作下所得的全部收益。但清洁发展机制实践经验表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收益分配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存在不明确的现象,这就不能保证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清洁发展机制等灵活机制的制定本质就是为了减轻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因此,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清洁发展机制等灵活机制下收益的直接获得者。另外,发达国家在进行资金和技术转移的同时对其自身也有间接的作用,能够促进其自身技术的创新和再出口。 清洁发展机制的收益和间接成本的估计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及一定经济范围的系统框架内进行。遗憾的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环境和经济评价体系,很少知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能产生的间接影响。 另外,由于清洁发展机制由投资国、东道国和第三方组成。第三方对投资国和东道国的信息非对称也可能导致清洁发展机制低效率。 (三)合作项目区域发展不平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不同区域之间分布极不均衡。已注册开发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分布在亚洲和太平洋(601099,股吧)地区、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非洲和其他地区所占比例较少。其中亚太地区有352个,占56.41%;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有251个,占40.22%;非洲仅15个,占2.40%;其他地区有6个,仅占0.96%。这种情况不利于帮助落后地区和国家摆脱贫困,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前景展望 (一)美中两国的态度 对清洁发展机制,欧盟和日本的态度已经很明晰,决定其未来发展前景的一个是未参加《京都议定书》的美国,以及未参与减排约束的中国。 美国对于《京都议定书》的态度经历了从支持到退出,现又趋于理解的过程。在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诞生的“巴厘路线图”明确规定,《公约》的所有发达国家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美国接受“巴厘路线图”也可说明美国在《京都议定书》上的态度的软化。 中国是最早参加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谈判的国家之一。自1990年以来,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稳中有变。维持不承担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基本立场不变,但对于是否参与减排,尽管在不同时间或场合,中国对该立场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至今保持不参与减排这一立场。 (二)未来的努力方向 (1)各缔约国精诚协作,发挥日本与欧盟的带头作用 如果美国能够在2012年加入《京都议定书》,对《京都议定书》而言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增强了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能力,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现有《京都议定书》下的国际贸易环境。倘若美国不加入《京都议定书》,则日本和欧盟则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成员,必须更应发挥主导作用,以身作则,提高自身减排方面的技术水平,加大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力度,维护《京都议定书》现有的工作成绩。 (2)根据《京都议定书》的完成情况,对各国的减排目标作出相应调整 《京都议定书》生效时起,为参与国规定了不同的减排任务。到目前为止,各国的具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还未可知,如果参与国未能完成减排任务,则说明可能之前制定的减排目标过于激进,也可能说明当前的机制尚未完善有待调整,这个时候重新调整减排目标同样能够正确认识各国的减排地位,为下一次的减排做好准备。 (3)清洁发展机制本身的完善,进一步明确各国的相对责任和义务 当前清洁发展机制的模糊性边界很大程度上给予参与国自主的权利,为其自身谋取更多的福利。同时各国也可在此基础上设立各自的定义,在现阶段可能会促进各国的加入,因为具有更多的自主性。但从长远的眼光考虑,只有进一步明确各个国家的相对责任和义务,才有利于体现清洁发展机制的相对公平性,才能更进一步激发各参与国的进取性。 (4)尽量吸纳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维持可持续发展 清洁发展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不会更改的。因此,只有更多的发展中国家纳入到清洁发展机制的体系,才能为其创造更多的经济条件。更多发展中国家的加入也可以证明国际社会对清洁发展机制的认知程度,为其他拒不加入的国家施加压力。温室气体减排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发展中国家为其分担自己应有的责任,才能进一步进入到国际舞台,有更多的与外界交流的机会,为本国换来更多的经验和技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改善本土贫困落后的现状。同时,更多发展中国家的加入还可以增加现有的清洁发展机制减排市场,为发达国家利用灵活机制完成减排任务创造条件,一方面能够提高发达国家的减排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双方的相互了解,能够更好地创造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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