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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层新建住宅拟装太阳能

文章来源:新闻晚报 | 发布日期:2010-07-26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见习记者 陈珍妮 报道

本市拟规定6层内新建住宅装太阳能热水系统,7层以上住宅逐步推进。今后,购房者可从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了解能源消耗指标等建筑节能信息。今天上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并于今天下午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

成本较低且易被接受

从本市住宅间距、日照时间、集热面积等因素计算,目前在6层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较为可靠,且成本较低,易为群众接受。 7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目前条例草案修改为“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6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7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

明确“三方”节能责任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对建设单位建筑节能的具体要求。有些市民建议增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节能责任的规定。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加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是从源头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的有效途径。建议增加:“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对于设计单位,条例草案也明确规定 “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节能,有利于购房者清楚了解房屋节能性能,也有利于购房者和社会对建设单位的监督。为此,拟将条例草案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

建议充实激励措施

在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委员和市民提出,条例草案关于政府对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的规定比较单薄,力度不够,建议充实其他相关激励措施。经研究,法制委员会提出,政府应当采取包括专项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在内的多种措施对建筑节能予以扶持。

其中,条例草案的修改稿中将明确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及民用建筑示范项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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