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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太阳能 物业强拆判赔偿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 发布日期:2010-06-30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业主在楼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被物业公司拆除,业主徐先生将北京天诚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告到法院索赔财产损失。朝阳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业主和物业公司各自承担部分损失,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徐先生损失1756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新天地业主临时公约》规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相邻业主同意,业主不得在楼宇外墙和天台自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现徐先生违反该规定,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作为北京新天地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其服务管理行为亦应符合《物业服务》的规范要求。在与小区业主发生纠纷时,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超出其权利范围自行采取措施,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未经徐先生同意自行拆除并导致太阳能热水器损坏的行为,已经超出物业管理权限,故其具有一定过错,对徐先生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宣判后,天诚广厦物业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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