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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的新建住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 发布日期:2010-06-23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记者王晓娟) 太阳能作为可再生资源,已被广泛应用于生活中。首府拟对《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增加“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内容。

6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建委主任马伊磊所作的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于2005年6月30日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随着首府经济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

马伊磊说,此次修订认真研究和借鉴了山西、重庆、沈阳等省市民用建筑节能方面的立法经验。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对新建建筑节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规范,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和实施步骤、措施予以明确,对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节能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加大建筑节能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十条还规定,“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要点解析:

房屋销售需公布节能信息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保温工程最短保修5年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关室内空调温度有标准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制度”。

同时,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节能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严格控制建筑外部泛光照明和装饰照明。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违规者处20万元以上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咨询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违反条例规定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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