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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今后12层以下新建住房必须采用太阳能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网 | 发布日期:2009-08-03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本报邯郸电(燕赵都市报记者乔宾娟)7月31日上午,记者从邯郸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邯郸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经邯郸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日公布,自今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邯郸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邢春民介绍,建筑能源消耗约占社会能耗的三分之一。能源供需紧张、能源紧缺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节约能源已成当务之急。邯郸市建筑节能工作自1992年起步,几年来已在保障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取得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义务仍不够明确清晰;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艰难;公用建筑耗电量过大。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比较困难。为了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邯郸市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上述《办法》。

该《办法》共34条,分5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1-6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十二层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第二部分节能管理内容(第7-17条),分别规定了节能产品和技术备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管理中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部分为建筑节能的行政管理内容(第18-28条),分别规定了节能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和职责,节能材料和技术的应用及推广,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等内容;第四部分为法律责任(第29-33条),分别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在建筑节能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五部分为附则(第34条)。

当日,省市多家新闻媒体记者、邯郸市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房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及该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共80多人参加该次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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