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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12层及以下新建住房必须安太阳能热水系统

文章来源:燕赵都市报 | 发布日期:2008-10-22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记者张洁 通讯员曹娟)11月1日起,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将由过去的“大力推广”改为“必须执行”,且必须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现“三同时”。

日前,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11月1日起,各设区市、县(市)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有关人士称,在目前能源日趋紧张、节能减排任务繁重的现状下,此举意义重大。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按照要求,12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12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通知》要求,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没有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通知》称,可以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协调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改造。

■不执行者将不能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通知》还要求,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通知》对设计变更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等问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并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才可以变更。

另外,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将无法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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