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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混燃发电电价政策有待明确

文章来源:能源观察 | 发布日期:2017-12-27 | 作者: | 点击次数:

2017年11月27日,环保部、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7]75号),《通知》“相关政策”中明确规定“技改试点项目生物质能电量电价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耦合发电俗称混燃发电。通过对现役煤电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利用高效发电系统和环保集中治理平台,尽力消纳田间露天直燃秸秆,规模化协同处理污泥、垃圾,实现火电燃料灵活性,降低存量煤电耗煤量、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具有投资省、见效快、排放低、可再生电能质量稳定的特点。

生物质混燃发电技术在挪威、瑞典、芬兰和美国已得到应用。早在2003年美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约达970万kW,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的10%,发电量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其中生物质混燃发电在美国生物质发电中的比重较大,混烧生物质燃料的份额大多占到3%~12%。

国能发电力[2017]75号文提出,重点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优先选取热电联产煤电机组,布局一批燃煤耦合农林废弃残余物发电技改项目。试点项目由企业自主申报,申请报告于2018年1月12日前报国家能源局。

关于生物质电价政策,2010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通知规定,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201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当地省级电网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是近两年才出现的,发改价格[2010]1579号和发改价格[2012]801号这两个文件出台的时候,国内还没有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这一说。因为关系到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工程的立项,企业、投资机构、地方政府普遍关注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出台新电价政策,还是采用原有的发改价格[2010]1579号关于农林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和发改价格[2012]801号关于垃圾焚烧发电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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