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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完善并实施垃圾焚烧发电新价格政策文章来源:南报网 | 发布日期:2012-09-03 | 作者:邹伟 | 点击次数:
(记者 邹伟)近日,江苏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精神,明确了我省垃圾焚烧发电的相关价格政策,并核定了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12年二季度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 完善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 对我省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先按其入厂生活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吨)进行结算,并执行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0.65元/千瓦时);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455元/千瓦时)。 明确垃圾焚烧发电费用结算方式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项目核准时间,细化确定不同项目上网电价的结算方式,并要求省电力公司认真按照核定的垃圾处理量、垃圾发电上网电量(扣除国家财政补贴部分)与有关企业进行发电费用的结算。 核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今年二季度垃圾发电结算情况 经省价格认证中心统计核查,确认我省20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今年二季度入厂垃圾量近200万吨,垃圾发电上网电量4.26亿度。据了解,目前省电力公司已完成与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结算达1.94亿元。 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的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形势和要求,又有利于延长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寿命,缓解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状态,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完善与实施给予了我省垃圾焚烧发电快速发展有力地价格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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