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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 发布日期:2008-09-09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记者郄建荣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那样的问题未来或许可以避免。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今日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选址作出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2005年底,北京海淀区政府宣布计划在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南侧投资约10亿元新建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并计划在2007年3月动工。消息传出后,填埋场周边众多社区居民反应强烈,呼吁有关政府部门慎重考虑选址问题,并由此引发风波。 今天,环境保护部等三部门明确提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对选址的要求。 对于需要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部门表示,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开展工作;对于环境敏感、争议较大的项目,地方各级政府要负责做好对公众的解释工作,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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