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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投入43亿元 出台11条政策措施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文章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 发布日期:2019-11-18 | 作者: | 点击次数: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19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2019年,坚持疏堵结合和就地、就近、分散、多用途的原则,突出“一主两辅”(还田为主,燃料化、饲料化为辅),以今年秋收为节点,秸秆全部还田离田,确保黑龙江省全域、全时段、全面不烧。 2019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0%以上,其中“两市两县”利用率要达到85%以上;全省秸秆还田利用率要达到55%以上,通过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利用路径实现离田利用率最大化;剩余的部分秸秆实现全部离田垛放、储备待用。 据悉,黑龙江省级财政投入43亿元,政策资金实行先行预拨、敞口补贴、调剂使用、据实结算,给予地方充分自主权,进一步加大秸秆政策支持力度,重点从11个方面给予政策补贴。 1.玉米秸秆全量翻埋和碎混还田作业补贴。每亩补贴4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2.玉米秸秆覆盖还田补贴。每亩补贴1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3.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每亩补贴15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4.水稻秸秆本田腐熟作业补贴。每亩补贴2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5.玉米青贮配套补贴。利用国家粮改饲项目,对省内所有奶牛场窖贮全株玉米青贮进行补贴,在每吨国家补贴60元的基础上,配套增加4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6.秸秆离田利用补贴。按照“谁利用、补贴谁”的原则,对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村集体、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由于生物质电厂已享受上网电价补贴,该项补贴不包括生物质电厂),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每吨50元的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7.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对购置高性能拖拉机和秸秆专用机具的各类购机主体,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所购机具前2年市场最低售价的20%给予累加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8.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补贴。按照年产0.25万吨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投资590万元的建设标准,分别按照投资额度的70%、50%和30%给与定额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 9.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补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和肇源县新建并已经投产运营的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吨秸秆100元的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 10.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和肇源县户用生物质锅炉按照每台2100元计算,给予70%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比例分担。 11.秸秆离田作业补贴。为确保2019年秸秆全部离田,剩余暂得不到利用的秸秆进行离田作业环节补贴(已享受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玉米每亩补贴15元、水稻每亩补贴1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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