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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逐步推进生物质燃料发展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能源网 | 发布日期:2018-01-22 | 作者: | 点击次数:

2008年,财政部开始对秸秆能源化利用产品予以资金补贴,明确补贴对象为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燃气和秸秆干馏气三大类。

2012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环保部、发改委和财政部编制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

2013年10月,国家能源局将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列为我国生物质能产业发展的重点,并发布了《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导则指出“农林生物质锅炉供热适用于分布式供热,布局灵活,替代化石能源供热”,同时明确“农林生物质锅炉供热一般选用成型燃料锅炉”。

2013年11月,国家能源局发文,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开展生物质能供热潜力调查评价工作,文件明确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具有“规模较小,运行灵活、经济性好,是典型的新能源供热方式”。

2017年3月国家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废止,彻底摘除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高污染”的帽子。并说明“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鼓励使用”,在第三类最严格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下,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允许使用。

201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进一步说明生物质散烧参照成型燃料管理。

环保部的这两个文件正面认可了生物质燃料的清洁性,在配备专用燃烧锅炉和高效除尘设备的情况下,只要排放达标,在管控最严格的第三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也可以使用,为生物质燃料锅炉供热产业的发展扫除了障碍。

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23号)提出要大力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加快发展生物质锅炉供热。据测算我国能够用于生物质供热的燃料常年达到4.5亿吨,可替代2亿吨以上标准煤,完成近100亿平米的清洁供热面积,减少1/3左右的低效高污染散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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