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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麻风树生物能源建议文章来源:中国新能源网 | 发布日期:2008-06-19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在麻风树日益成为世界生物能源最新看点、热点和焦点之际,我们对四川、海南、广西、云南、福建等省区的部分地区麻风树生物能源的产业化规模种植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研究并提出调研报告。 一、客观评估 1、麻风树生物能源值得期待,但急于求成会欲速不达 我们对麻风树能源的产业化规模种植进程的评估结论是:麻风树目前正处于规模试种、试验、示范、实证阶段,不能过激地断定麻风树“拯救地球”、“后石油时代”已经来临或者麻风树生物能源产业化开发市场业已成熟。但是,在世界石油危机不断加剧,原油价格持续走高,国家将对包括麻风树在内的生物能源在税收、价格、补贴、市场、科技、行政等多种扶持因素支持下,麻风树种植开发确实可以期待在三至五年内成为我国比较重要的一种绿色可再生的生物能源并实现产业化,获得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市场发展空间。国家目前对麻风树的全国性规模试种、试验、示范发展值得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 2、麻风树规模试种、示范面临的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我国规模种植麻风树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主要有:较多媒体、投资商、甚至政府官员关于麻风树能源产业化的宣传数据缺乏科学发展观,夸大其词、误导社会;外商要求大面积长期租地面临资源使用控制权旁落忧患;麻风树规模种植一开始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补助、搬迁费等不利“三农”等的不和谐现象;各地尚无客观可靠的麻风树产业化专题重点资源分级调查规划;各地缺乏麻风树产业化种植技术及预测参数等实用手册之类科普读物指导;国家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麻风树产业化规模种植开发的系列配套政策,地方政府无所适从、支持泛力。 二、务实建议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应尽快颁布并实施麻风树生物能源产业化规模种植开发的一系列支持促进政策与务实举措。建议如下: 确要大力促进生物能源发展,就必须在全国层面建立健全统一组织协调机构。我们建议在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下设立生物能源促进中心,专门负责包括麻风树在内的全国生物能源发展的布局、协调、促进与专业技术指导工作。 2、统编共享麻风树种植开发技术经济读物,提高全国的科学指导整体水平。 我们建议由上述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生物能源促进中心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专家学者与专业技术干部,统一编写下发水平高、质量好、客观实用、易学易懂易会的《中国麻风树重点资源分区分级专题调查规划》、《中国麻风树种植开发技术实用手册》、《中国麻风树种植开发技术经济参数与案例》等实用科普指导读物,从生物地理、技术市场、经济管理等方面科学引导全国麻风树能源产业化的规模试种、试验、示范及市场完全成熟后的规模发展。 3、及时出台专门针对麻风树生物能源产业化配套扶持政策,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并增强产业支持力度。 到目前为止,在已经发现并受到高度重视的非粮食生物能源植物中,麻风树是最符合我国政府“不与粮争地,不与人争粮”发展生物能源原则方针的植物。我们建议国家应对生物能源种植、开发、经营和已经实施的优惠扶持政策全部明确,对应实施到麻风树项目,并且在麻风树能源产业化规模种植建议里面加上“成林后与其他树种造林享受相同的各种造林经济补助或扶持”。只要有国家补贴、税收优惠、价格扶持、市场保护等多元化的全力支持,麻风树生物能源产业化规模种植开发的市场成熟期就一定能够早日到来。 4、把麻风树规模种植纳入全国生物能源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严防跟风盲动与失控。 由于麻风树产业化规模种植涉及自然适生条件、若干政策优惠扶持、所在地农民利益与成败风险等若干因素的客观存在,麻风树产业化规模种植只能有计划、有调控、有把关过程地稳健发展。我们建议麻风树产业化规模种植的各省、地(市、州)县须做出发展规划,立项实施须实行逐级审批,防止各行其是,宏观失控。国家要明确麻风树产业化规模种植项目审批权限。我们的建议是:县一级可批准10万亩以内项目;地、市、州一级审批10—50万亩项目;超过50万亩项目一律由省级审批。外商在我国境内种植麻风树项目一律由所在省政府批准。国家对适宜规模种植开发麻风树生物能源各省区的种植发展必须建立宏观控制指导的科学发展总体规模约束机制。[NextPage] 5、严禁使用耕地与其他成林地种植麻风树,严防滥用耕地与毁林种植麻风树事件发生。 “不与粮争地,不与人争粮”不但是我国发展生物能源的经济原则,也应当是我国发展经济的政治原则,因此麻风树的产业化规模种植不能占用耕地。同时麻风树的产业化规模种植切忌片面性,不能用毁坏其他林、造麻风树林的方法扩大麻风树产业化种植面积。任何树种成林都已付出巨大成本,加之考虑植物树种与林种需要多样性、切忌单一性的自然规律,我们特别提请防范用毁其他成林地种植麻风树的可能性。我们建议国家在关于发展麻风树生物能源的相关文件中明确下令——“严禁使用耕地与其他已成林地种植麻风树”。 6、对外商租地种植麻风树采取多项合同约定约束措施,防范国土资源使用失控。 外商对在我国租地种植麻风树开发生物能源已经开始产生极大兴趣,但须采取多项适当的政策约束措施,否则后患无穷。我们建议的政策约束措施是:租地期限须严格控制在《国土法》及其相关规定范围内;首次租地面积限于10万亩,下种后可逐倍扩大面积,且须经省级审批;签约后外商资金须在一年内到位承诺投资金额的50%以上,三年内须全额到位;签约后一年内须破土种植且种植面积须达到50%以上;严禁转租;外商所租土地只能用于种植麻风树和用作本项目所需建筑物,严禁在租地范围内毁林、灭绝其他植物、探矿采矿或安排种植开发麻风树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合同约束条款的外商租地合同及其项目自然作废或失效。 7、采取多项举措防范欠款,防止标榜脱贫富民的项目伤害“三农”利益、导致群发事件。 内外投资商在我国境内种植麻风树,搬迁、开工前必须有达到或超过投资额10%以上的资金到位,否则不能搬迁、不能开工;住户搬迁补偿款及农民工资,从结算之日起拖欠超过3个月者可请求当地法院强制结清欠款,坚决有效地防止麻风树产业开发项目长期拖欠各种应付款项、侵害“三农”利益,引发群发事件,影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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