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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网 | 发布日期:2008-07-22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一五”期间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沼气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安排专项资金建设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

第三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各部门投入的资金渠道不变,财务管理不乱,统一集中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西部地区、江汉平原及长江沿线的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整村、整乡推进。贫困地区重点安排在实施整村推进的贫苦村。

第六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沼气工职业技术技能鉴定、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发改委负责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扶贫办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农村能源项目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

第九条 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报的农村沼气项目进行审核评估,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跟踪管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术培训服务。

第十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发改、扶贫部门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沼气建设内容以“一建三改”为基本单元,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二条 “一建三改”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中央和省级农村沼气项目的统一补助标准为每户1000元,市(州)按每户补助33元、县(市、区)按每户补助167元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重点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能力;

(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拟建项目农户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

(三)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

(四)整村推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同一村不得重复承担国家和省级沼气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议书。材料包括:

(一)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县、乡、村、农户。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汇总各市(州)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方案,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达。

第二十条 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扶贫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NextPage]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负责人,能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法定代表人。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本县(市、区)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用户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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