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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露脸”生物柴油和燃料乙醇等成重点使用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文章来源:上海青年报 | 发布日期:2006-07-12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既有决心又有行动———继年初我国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后,仅过半年,昨天,国家财政部又公布了其237号文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据了解,生物柴油、燃料乙醇是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使用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 扶持重点生物柴油和燃料乙醇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是潜力大、前景好的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品。记者发现,办法特别指出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经济作物为原料的燃料乙醇。业内人士称,这也给燃料乙醇行业以一个原料方面的“风向标”———粮食为原料将不再鼓励。 同时,在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中利用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是资金扶持的重点,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的发电产业也在扶持之列 资金申报地方财政部门 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据记者目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的情况,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将于近日出台。 不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要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资金扶持;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能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资金使用无偿和贴息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分无偿资助方式和贷款贴息两种。 其中,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除标准制订方面的费用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对于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办法规定,资金的支配只能在指定范围内支出,如人工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租赁费、鉴定验收费等,并且还有相应的开支标准。 贷款贴息则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专家观点一场及时雨 业内专家指出,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前期投入较大,国家此时设立专项资金并出台相应管理办法,这无疑是给正处于成长期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下了“及时雨”,支持到最关键的“钱”的环节。 国家财政部经建司的一位相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办法是与可再生能源法配套出台的,简单的讲,国家以前对可再生能源产业也有过扶持,但现在是在财政支持上把这一产业的发展单独当作一块来做,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具有长期性的办法。” 据了解,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并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并通过了中央财政的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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