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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模式研究结论简介

文章来源:生物能源网 | 发布日期:2006-06-27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1.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是以达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为目标,优化运用多种管理、技术手段构筑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工程。广义上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是指生活垃圾从“源头”收集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管理系统。狭义上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指在某一特定区域或集中场所内,同时运用相互之间有关联的两种及以上处理方式,形成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满足“三化”要求,追求综合效益最优化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2.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的构建应考虑以下对策: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特许经营;促进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规划;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等。

3.分类分选回收利用技术、生化处理(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等)技术、焚烧发电技术和卫生填埋技术构成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技术的主要单元。按照系统论的观点,这些单元处理技术可归纳为物质回收型、物质转换型、能量转换型、末端处置型四种基本类型。

4.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综合处理模式可分为全过程管理型和末端处理型;混合垃圾处理型和分类垃圾处理型;多元组合型和功能拓展型;集中布置型和区域布局型;系统封闭型和系统开放型等十种基本类型。最常用的综合处理方式可归纳为10种基本组合模式。

5.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信息流、物质流和能量流等生态流的代谢过程,城市生活垃圾系统与其它环节紧密联系。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是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推动力和最终目标,由“区域性”、“多元性”、“市场性”、“动态性”、“关联性”、“阶段性”等要素支持的,开放的科学体系。

6.根据影响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的三个基本城市条件为: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和人均GDP,利用灰色定权聚类方法,国内现有的建制城市可分为五类。

7.卫生填埋、焚烧、生化处理、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

8.不同处理技术适应的处理对象、产出物以及对前后道工艺的要求均各不相同。因此,合适的综合处理技术的工艺串并联非常重要,它能够保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分类收集的条件下,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技术集成时的串并联工艺次序为:分选、生化、焚烧、填埋;而在混合收集条件下,分选前应考虑预处理工艺,降低含水率,提高分选效率。

9.对于人均GDP较高、人口密度较大、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应优选分类垃圾处理型综合处理模式。综合选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无机垃圾分选、可燃物焚烧、残余物填埋等多种处理手段。对于人均GDP中等的城市应优选混合垃圾处理型综合处理模式。对于人均GDP较低的城市宜采用以填埋为核心的综合处理模式,辅以分选、生化处理等处理手段。

10.城市面积较小、垃圾产量较低的小城市应尽量将垃圾综合处理厂建在同一场所,大、中型城市可以分散建设几种单元处理设施,相互之间形成完整的物流系统。在市区建设收集及转运站,转运站可与分选中心合建,在近郊区建设部分处理设施,生化处理厂可与焚烧厂合建,在远郊区建设最终处置设施,填埋场是垃圾综合处理系统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可实现残渣的最终填埋。

11.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规划应对生活垃圾从产生、分类、收集、运输、转运、处理、回收利用到最终处置进行全过程规划,规划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即可持续发展。综合处理规划应遵循五大指导思想和七个基本原则。

12.构建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体系是一个长时间的实践过程,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及环境的发展情况,走“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道路,最终使综合处理体系不断丰富和发展。

13.垃圾综合处理系统受众多内外部条件的约束,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外部环境。不同城市的内外部条件不同,对同一综合处理模式的约束力不同,也即模式影响因素的评价权重不同;另一方面,不同综合处理模式对同一内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也不相同,也即该模式与评价标准的隶属度不同。根据众多影响因素的权重和隶属度结合组成的评价结论,才能最终确定每种类型城市适合的垃圾综合处理模式。

14.利用模糊评价方法,得出某典型Ⅰ类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模式优选次序为:“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无机垃圾分选+可燃物焚烧+残余物填埋”>“可燃垃圾焚烧+不可燃垃圾分选+残余物填埋”>“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无机垃圾分选+残余物填埋”>“可燃垃圾焚烧+残余物和不可燃垃圾填埋”。

15.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建设与运营应以政府补贴作为经济杠杆,规划作为指导原则,采用多种市场化手段,考虑建立多元化融资机制、市场化运营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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