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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策效能 综合解决大气和能源问题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 | 发布日期:2017-03-14 | 作者: | 点击次数:
2014年中国政府在签订《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正式承诺,中国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然而我国继续加快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展尚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弃风弃光现象突出。2016年1-6月,各地弃风弃光总量达371亿千瓦时,接近2015年全年水平,预计2016年全年各地弃风弃光高达700亿千瓦时。 二是清洁能源消纳不合理。虽然《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确立了清洁能源优先发展的原则,但我国目前电力消纳以省内消纳为主,西部风、光资源富集地区的电力无法合理消纳。 三是分布式发展缓慢,融资难、并网难、补贴不能及时到位等现象继续存在,削弱了企业和用户的投资积极性,直接影响了清洁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有专家指出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与两个问题息息相关:一是,如何建立有效的能源管理体系,使生产和消费需求得到满足;二是,如何更好地解决能源生产体系和替代问题,处理好与能源问题紧密相关的气候问题,让清洁能源支撑绿色文明。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我国将“推动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过渡,建立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并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自2013年6月深圳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来,我国7省市碳市场试点已经历了3年多的发展,市场总体平稳运行,但配套制度建设不尽完善,市场交易主要集中在履约期,交易标的以配额为主,可以用于抵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为CCER)使用不尽如人意。以7省市试点2015年排放量的履约情况来看,7省市配额发放总量约为12亿吨。在2016年履约期,用于抵消的CCER数量不到800万吨,占配额总量的比例约为0.67%,远远低于各地试点抵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比例(5%—10%)。 针对当前CCER抵消使用普遍存在的CCER抵消管理办法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缺乏吸引力,市场接受度不高;项目申报审批周期较长,导致CCER的产出周期较长等问题。《关于鼓励CCER抵消使用,加快全国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的两会提案表明,CCER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两类基础产品之一,可以在控排企业履约时用于抵消部分碳排放使用。控排企业使用CCER来履约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履约成本,同时CCER的使用能给减排项目带来一定收益,促进企业从高碳排放向低碳化发展。 有专家建议,国家在配额发放的时候统筹考虑配额和CCER的数量总量;相关政策要留有适当的过渡期,给市场充足的应对时间;同时简化CCER项目审批流程,缩短项目申报周期;在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CCER抵消应消除地域割裂的影响,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鼓励新能源、农业、林业和低碳环保类CCER抵消使用;并建议CCER抵消比例维持在配额总量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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