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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来源:湖南能源部 | 发布日期:2015-07-14 | 作者: | 点击次数:
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提高企业的排污成本,倒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污。 《通知》指出,从6月30日起,湖南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0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0元调整为1.4元。 全省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 《通知》表示,要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格按收费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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