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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新规促建筑节能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日期:2010-07-05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通讯员 张健 记者 谢勇 乌鲁木齐报道 乌鲁木齐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对《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增加了“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内容。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对新建建筑节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规 范,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和实施步骤、措施予以明确,对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节能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加大建筑节能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全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除了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住户预留、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还规定,“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条例(修订草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咨询的单位的处罚方法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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