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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青:低碳发展催生可再生能源新法文章来源:中国能源报 | 发布日期:2010-04-01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于2009年12月表决通过,并将于4月1日正式生效。2005年制定的法案,时隔四年重新修订,这表明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可再生能源愈加凸显其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须以新法修订加以保障。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威胁的日益扩大,始现于20世纪末、成形于21世纪初的“低碳发展”概念已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认同,其推行已是大势所趋。除了继续提高现有能源的利用效率外,另一选择便是开发利用以可再生能源为代表的非化石能源。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了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门规划或法规,如欧盟制定的低碳发展一揽子计划中规定,2020年要将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利用中的比例提高到20%,美国则在《清洁能源安全法》中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程度。 中国在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出口国的同时,也是目前最主要的碳排放国。预计在未来十年里,中国将继续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这使得中国面临越来越大的气候环境压力。有迹象表明,低碳发展将成为中国接下来制定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为实现减排目标和满足经济转型的需要,更为积极地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当务之急。因此,此次修订《可再生能源法》与低碳发展背景相符,其修订内容也与低碳发展息息相关。 修订案旨在振兴可再生能源发展,为中国政府的减排承诺以及有关政策提供注解,同时兼顾统筹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可供开发利用的主要非石化能源品种中,除了核电外,其他基本都属于可再生能源的范畴,其发展的重要性自然不可低估。因此,在修正案中新增了一条规划方面的要求,即“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结合此前已经公布的国家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政府振兴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将进一步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此外,修订案还提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以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科学性。 修正案还致力于解决阻碍低碳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清除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障碍,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成本因素外,可再生能源还面临体制性因素的挑战。受限于传统利益格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相关部门造成了一定冲击和影响,短期内的抵制不可避免。由体制上的阻碍可以扩大到技术上的障碍,包括低成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在竞争格局中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低碳发展的大局。因此,修正案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上网电量”,电网企业还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出现,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修正案致力于推动低碳发展,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扶持政策,在经济上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众所周知,在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过高的成本是其市场准入的障碍之一。在主要的可再生能源品种中,只有风能的成本接近市场平均水平,具备一定的经济可行性,其他品种都因成本过高而与市场应用和推广相去甚远。为此,修订案提出了政府强制性补贴的解决方案,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同时补偿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高于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的差额,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全方位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有利于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规模,满足降碳需要,更提高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积极性,推动其良性发展,加速真正市场化速度,成就低碳发展之路。(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志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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