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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文章来源:中国节能网 | 发布日期:2006-03-03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贯彻“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推进我市节约能源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能源是我市能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贴息项目的实施,引导企业、社会力量进行节能技术装备,优化我市能源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条 我市节能贴息项目采用市能源基金予以实施。凡使用电网电力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节能、节电技术装备,可按本办法申请节能贴息。 第二章 贴息项目计划与管理 第四条 对节能贴息项目,实行息金总量控制,并按季度编制计划。 第五条 编制节能贴息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依据是: (一)国家产业政策; (二)国家节能政策; (三)国家《节约增效工程方案》。 第六条 编制计划的原则: (一)选择技术含量高、有示范效应的项目,提高我市节约能源的技术水平; (二)贴息项目的实施,要选择已获得国家、省节能标志的节能产品,并逐渐创建我市节能名牌产品,节能工程名牌企业。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七条 采用以下措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新装设备的项目,属编制计划的选项范围: 1、使用先进的用电设备运行方式;对高耗电设备、工艺采用微机监控;使用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 2、使用交流电机节电技术;对低效风机、水泵进行节电技术改造; 3、使用绿色照明产品; 4、降低厂用电和残损率; 5、回收利用余热、余压,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清洁、高效能源技术、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产技术; 6、应用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7、应用直燃空调,蓄冰、蓄热空调设施; 8、对热处理、电镀、制氧等工艺组织专业化生产; 9、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10、应用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八条 申请节能项目贴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深圳节能贴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初审。 第九条 项目初审后,市经贸局组织节能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专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意见共同审定项目,编制季度计划,向银行推荐。 第十条 列入市节能贴息项目计划的,企业自行与银行协商签定贷款合同,贷款期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经审定列入市节能贴息计划项目的、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具备申请贴息资格。 第十二条 给予贴息的最长时间为2年,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贴息。 第十三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的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贸局组织节能专家验收合格的(同时填写《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并经过市财政局审核的。 第十四条 贴息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经贸局申报贴息; (二)申报单位应填写《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审批表》(见附表),及与银行签定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五条 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对贴息资金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下拨息金,划入市经发委能源基金支出专户,由市经发局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息金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所申报并被列入计划内的项目,保证贴息资金专项专用,并定期报告项目的有关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贷款资金的,将取消有关单位享受贴息的资格并予通报。 第十九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召集息金的协调和决策专题会议,对享受贴息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对能源基金的使用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市经贸局定期将节能效果较大的项目情况整理并予公开,作为其他企业进行类似技术装备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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