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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来源:中国节能网 | 发布日期:2006-03-03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为了规范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和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本着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能源节约的投入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四条 节能资金以节能项目技术改造贴息或项目补助的形式下达。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第五条 申请节能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申报节能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申报与审批下达程序: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安排的节能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年终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省经委、省财政厅及各州、地、市经贸委、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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