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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节能网 | 发布日期:2006-03-03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省本级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本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实施办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发展经济,保护环境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来源。包括:(1)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节能专项 资金;(2)其它可用于节能的资金。
  第四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节能资金应专项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具体用途规定如下:
  (1)社会效益明显、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鼓励推广的新能源、农村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贴息。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实际到位银行贷款额的2-4个百分贴。
  (2)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及研究、开发项目的补助。
  (3)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按规定标准支付的监测费用。
  (4)用于开展国际节能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等。
  节能资金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费用开支,也不得用于基础建设。
  第五条 节能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节能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贴息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好的节能、环保和社会效益、经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并按照合理用能要求评估、建设。
  (二)申报补助的项目,必须是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或列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目录。
  (三)申报监测经费的 单位,必须是劲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监测资格、并能保质保量完成能源利用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第六条 节能资金的申报申请表,并附书面申请报告及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证明等材料,经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审批下达。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安排项目并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对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市、地、县项目通过同级财政部门转拨。
  第八条 财务处理。 使用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 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和节能行政主管应切实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确保节能资金专款专用。如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市、地、县应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建立本级节能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地依法建立的节能资金应与省节能资金配套使用,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计经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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