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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能项目资金使用办法文章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 发布日期:2006-03-03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一、补助对象 1、工业企业节能改造 2、事业单位绿色照明(市政路灯节电改造) 3、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 4、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 二、补助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工艺、技术先进,投入少、见效快,缓解能源紧张。 3、节电达10%以上,节煤5000吨/年以上,节油5%以上。 4、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上。 三、补助幅度 1、变频器、无功补偿等按投资额15%—20%补助。 2、窑炉节能、热电联产、余热发电等按投资额10%—15%补助。 3、市政路灯改造太阳能利用按投资额20%补助。 4、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按投资额15%—20%补助。 5、企业效益好、承受能力强,节能改造力度大,给予奖励。 四、补助程序 1、企业申请 2、地市主管部门初审转报 3、省经贸委组织专家评审 4、征求行业意见 5、交项目评估办公室组织评审 6、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 7、会同财政正式下达 注: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资金1000万元,循环经济1000万元(主要用于国债项目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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