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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的做法与体会

文章来源:中国新能源网 | 发布日期:2006-02-22 | 作者:未知 | 点击次数:
    近几年,湖南省水利厅在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工作还做得不够好,离水利部领导的要求,与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今天我着重汇报我省在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方面的做法、遇到的问题及一些建议。

一、我省在农村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


1.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前期工作


  前些年,由于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滞后,有的项目招商签约之后,等到投资者去考察时,还仅仅是规划图上的一个点子,没有任何勘探、设计方面的资料,更淡不上“三通一平”。由于前期工作滞后,前些年曾出现了一批新的“四无”电站和“三边”工程。


  面对农村水电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管理民营化的新形势,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水电项目前期工作。为了切实抓好近期拟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有的县市建立了农村水电前期经费滚动使用制度,有的鼓励开发商直接投入电站前期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则加强对流域水能资源的调查和选点规划,组织设计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确定投资业主后,再转让其成果,为政府及投资商做好决策咨询服务。


  省厅还组织和要求各地建立农村水电工程数据库,抓紧组织前期工作,确保有可供开发商选择的项目拿出来。由于项目储备的前期工作比较扎实,我们在水利部要求上报的清洁能源技术改造项目、贫困县“十一五”农村水电开发规划项目时,都能及时准确上报。


2.认真制定全省农村水电发展规划


  农村水电开发离不开发展规划,而我省原有的全省水资源规划和流域开发规划大都比较粗,并且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产品”,长期没有修改和调整,严重落后于农村水电开发的现状。比如,原规划中桂阳县的一处电站,移民仅有5个人,如今仅坝址附近就有500多村民。显然老规划已远远不能满足发展变化了的形势的要求。


  同时原有规划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小流域规划粗糙甚至缺乏;二是已有的规划实施中监管不力,一些项目的投资者急功近利,不按规划设计。由此导致一些电源点的确定随意性大,选址不尽合理,水资源利用不充分和上下游之间的关系兼顾不够等。


  为了保证水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近年来,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组织开展全省农村水电发展规划工作。各地水利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行政区域内的小流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组织技术人员对水力资源进行踏勘、测量,就水文水能论证、工程地质勘探、淹没调查等多方面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对规划项目的选点、规模、建设资金筹措、建设与管理模式作了全面规划,有些项目还做了大量的勘测、可研及初设等前期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提出分流域按梯级开发方案。目前全省己有84个县市完善了大小流域开发规划、电站选址规划和电站建设详细规划;重点做好了各级支流的流域规划,做到干流开发与支流开发相协调,大中型电站建设与小型电站建设相配套。


  今年上半年在综合各地上报的农村水电发展规划,在全省水力资源复查、农村电气化规划、农网及城网改造规划、小水电代燃料规划及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规划等一系列规划的基础上,我们推出了全省新的农村水电发展规划。新规划共规划开发各类电站(包括单机500千瓦以下的小项目在内)1931处,装机609.6万千瓦,全部项目都已落实到站名,下一步还将建立全省农村水电资源规划电子查询系统。


  新规划明确了全省近期、中期、远期的农村水电发展方案。最近,在长委组织的水利“十一五”发展规划、湖南省政府主持制订的中部地区崛起重大农业项目中的农村能源规划中,我们结合地方水电实际,进一步完善农村水电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的编制工作,将农村水电开发纳入水利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政府主持的有关社会发展宏观规划之中。农村水电发展规划的完成,使农村水电建设加快了速度,上了规模。水电的流域规划也从过去围绕电源点进行的河流水电开发规划,转向了包括城市防洪、供水灌溉、人口环境、水资源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资源水利规划。


3.严格执行规划,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在农村水电开发建设中,我们坚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树立规划的权威性,凡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把关,使农村水电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新建项目要求严格按照流域规划进行开发,按基建程序建设,防止资源浪费,避免水事纠纷发生,保证工程质量,杜绝豆腐渣工程。在规范开发建设具体行为方面,对水电开发方案与原有河流规划有变动的,都必须报省水利厅审查,省政府或长委批准。如湘江耒水支流原规划的程江口电站分二级开发、还有怀化市会同若水电站规划中与邵阳绥宁之间的规划方案调整等,就做过许多工作。


4.尽力争取水电建设管理职能。


  为了在新形势下理顺农村水电管理体制,2000年12月,我厅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近几年我们在争取水电建设监管职能方面仍然作了不懈的努力。比如,我们争取在2002年3月修订的“湖南实施水法办法”和湘政办发[2003]29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水行政部门在水能资源开发中的职责。


  在今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我们多次向省审改办打报告争取职能,从不放松。作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始终坚守着在全省水电建设中指导水电项目的规划建设,督促法人落实水电项目施工招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安全渡汛措施和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等职责。


5.依法行政,落实水电项目审批责任


  “十五”以前,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1998年后,水利系统水电建设职能移交经贸委,而实际上经贸委、计委等部门的审批职能也没有明确,大家都没有管,水电建设项目审批几乎处于半瘫痪状况。


  面对这种状况,我厅心急如焚。2001年下半年,我们会同省发改委共同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农村水电建设存在无序开发严重,设计施工混乱,建设标准较低,影响防洪行洪,危及公共安全等问题。通过调研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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