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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逵:风电开发应该让地方得实惠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日期:2010-08-27 | 作者:王颖春 | 点击次数:

2009年年初,我国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入设备的金额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新税制实施以来,有风力发电项目的当地政府普遍反映,这次税制改革对风电开发企业是利好,但却影响到了地方政府开发风电的积极性。内蒙古乌兰察布风能协会副秘书长赵逵提出,希望完善税制,建议开征风资源税,兼顾相关方的利益,以促进风电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税制改革挫伤地方积极性

    中国证券报记者:2009年年初实施的增值税税制改革,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地方政府在开发风电过程中的税收,从而影响了地方政府开发风电的积极性,您对此有何看法?

    赵逵: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旨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其核心是取消进口设备免税。条例规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

    应该说,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的退税等优惠政策,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设备国产化,是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的重大举措。这项改革落实到风电行业,对风电开发企业以及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但是,作为风电场所在的当地政府却看不到收益。

    以一个装机10万kw,投资10个亿的风电场为例,年发电量按2.5亿Kwh、电价0.51元/Kwh计算,产值是1.275亿元,减半征收增值税1.275亿元×8.5%=1083.75万元。而在风电项目中,购置风电机组及其他设备的支出约占总投资的85%,即8.5亿元,其设备进项税是8.5亿×17%=1.445亿元,若每年增值税按1083.7万元抵扣,则需13.34年。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以后的风电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当地政府至少在13年内没有增值税收益。

建议开征风资源税

中国证券报记者:就您了解,增值税税制转型后,各地对此的反映是怎么样的?

赵逵:很多地方领导向我反映,《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以来,他们将风电作拉动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倾全力招商引资,跟踪服务,寄予厚望,结果税制一改,让他们大为失望。那些风能资源好的地方,多数偏远落后,资源匮乏,经济不发达,尤其需要税源。

    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辉腾锡勒风电场为例,该风电场是我国建场较早、规模最大的风电场。到2005年累计装机6.85万Kw,当年缴税686.9万元,旗财政分得113.68万元;到2009年底累计装机108.5万Kw,并网85.8万Kw,其中33.55万Kw属税改前装机并网,当年缴税3420.66万元,旗财政分得564.41万元。与2005年相比,装机(并网)增长13倍,税收仅长了4.9倍。由此可见,这个问题受到地方政府的普遍关注,不无道理。

    中国证券报记者:那么如何调动地方开发风电的积极性呢?您对此有哪些建议?

    赵逵:我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点:一是风电应比照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政策,开征风资源税或风资源补偿费;二是风资源税或资源补偿费征收比例以3%-4%为宜,且全部留给县级财政;三是为不加重风电企业的负担,若开征风资源税或资源费,应该适当上调风电上网电价,特别是我国风电碳交易在联合国受挫后,风电碳交易的收益已不可靠,况且就目前内蒙古西部地区0.51元的电价而言,原本就是个鸡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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