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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进一步明确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文章来源:5e | 发布日期:2020-10-21 | 作者: | 点击次数: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理利用小时数,进一步明确了非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结算规则。

财政部等三部门今年1月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结算规则。

为确保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电价时全生命周期发电小时数等因素,此次补充通知确定了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

在合理利用小时数方面,《意见》明确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

光伏发电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32000小时、26000小时和22000小时。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年、2020年竞价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所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

在项目补贴电量方面,《意见》明确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其中,项目容量按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如项目实际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以实际容量为准。

在补贴标准方面,《意见》明确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同时,三部门强调了要对补贴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电网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数据平台,对接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装机、发电量、利用小时数等运行情况进行连续监测。同时,针对如在核查中发现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的,将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减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应按确定的项目补贴电量和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如在核查中发现超标准拨付的情况,由电网企业自行承担。

按照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按照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20年后,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此外,三部门将组织对补贴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其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电价确定和执行等情况;电网企业负责核查项目核准(备案)和容量等情况,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核查标准;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补贴发放等情况。

据了解,2020年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预算总额约924亿元,同比增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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