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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征求意见稿核心要点

文章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 发布日期:2018-11-16 | 作者: | 点击次数:

国家能源局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9月13日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版和第二版,今天发布的是第三版,其中核心要点如下:

1、可再生能源配额以省级行政区域为考核对象,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的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按超过约束性指标10%确定激励性指标。

考核指标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总量配额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水电配额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2、各省级行政区域的配额指标的确定,由各省自行测算并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每年申报一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申报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进行评估后予以批准。

3、各省级人民政府作为配额的责任主体,按年度组织制定本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实施方案,包括:年度配额指标及配额分配、配额实施工作机制、配额履约方式、考核方式等。

按年度对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各省可制定高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向本区域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约束性指标。

4、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此为:直接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前者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后者承担与其用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5、由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配额实施和考核责任,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及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共同完成本经营区的配额

6、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指导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相应电力交易。

7、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配额,还可通过(1)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2)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等补充(替代)方式完成配额。

8、对于实际完成配额超过本区域激励性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超出激励性配额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地区能耗“双控”考核。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省级配额实施方案对其确定的应完成配额的电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9、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含电网企业售电)的配额完成量包括:(1)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3)从其他配额义务主体购买的配额完成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配额完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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